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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众诚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6  

                        证券代码:835207          证券简称:众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8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
,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
 他合法权益。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五)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六)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
 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
 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
 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
 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
 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
 行沟通。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期报告、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
 送工作。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
 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
 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
 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
 系,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
 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
 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披露文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
 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
 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
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
 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或障碍;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
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
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
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十七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
 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
 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
 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
 程进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
 者的支持。
       第十九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
 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
 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
 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根据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
 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
 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
 的分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一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信息管理及纠纷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人员进行接听、回复。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
,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
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单位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
前3天与董事会办公室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
可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
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同时在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为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
露前15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