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天铭科技: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12-21
证券代码:836270 证券简称:天铭科技 公告编号:2022-132
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12 号),杭州天
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10,000,000 股,发行价格 18.96 元/股(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相关股东就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如下: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松、艾鸿冰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
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就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承诺事项。
2、本人承诺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承诺,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
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
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
稳定经营。
4、本人承诺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
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
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
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
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承诺
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
项,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6、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
定。
7、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8、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本人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且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得减持。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本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5%以上股东杭州传铭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天铭实业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的股
票仍应遵守本承诺函项下的承诺。
2、本企业承诺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
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
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
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
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述承诺。
5、本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
规定。
6、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7、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据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本企业承诺,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且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本企业将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余航飞、戴武洁、周生宝、陈
秋梅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仍将遵守
本承诺函所作承诺。
2、本人承诺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
4、本人承诺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
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人承诺,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
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
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
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
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述承诺。
7、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
定。
8、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9、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11、本人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且自违反承诺的事实确认之日起,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自动
延长(增加)6 个月,公司有权按照本约束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增加)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锁定期的申请。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本人承担相应法
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锁定期延长情况
鉴于前述承诺中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到期后方可解除锁定,具体如下:
锁定股份 锁定股份
序 延长后锁定截止
股东名称 数量 比例 原锁定截止日
号 日
(股) (%)
杭州传铭控股有
1 11,999,984 27.53 2023 年 9 月 1 日 2024 年 3 月 1 日
限公司
2 张松 11,722,014 26.89 2023 年 9 月 1 日 2024 年 3 月 1 日
香港天铭实业有
3 6,378,000 14.63 2023 年 9 月 1 日 2024 年 3 月 1 日
限公司
杭州富阳盛铭投
4 资管理合伙企业 1,600,017 3.67 2023 年 9 月 1 日 2024 年 3 月 1 日
(有限合伙)
5 余航飞 50,000 0.11 2023 年 9 月 1 日 2024 年 3 月 1 日
6 周生宝 50,000 0.11 2023 年 9 月 1 日 2024 年 3 月 1 日
7 艾鸿冰 40,000 0.09 2023 年 9 月 1 日 2024 年 3 月 1 日
8 陈秋梅 30,000 0.07 2023 年 9 月 1 日 2024 年 3 月 1 日
注:杭州富阳盛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艾鸿
冰控制的企业,同时,公司董事戴武洁通过该平台间接持有公司 40000 股股份,因
此该平台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亦延长 6 个月。
特此公告。
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