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大唐药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2022-04-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
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
机构”)作为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唐药业”、“上市公司”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治理专项
自查及规范活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法》、《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对大唐药业治理自查和规范活动
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大唐药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大唐药业(证券代码:836433)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精选层挂牌上市,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2、公司属性为民营企业;
3、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郝艳涛先
生,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2.06%;
1
4、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为呼和浩特市仁和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9.02%;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
在接受他人表决权委托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他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
况;
6、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股份被冻结的情形。公司控股股
东不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
7、公司不存在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大唐药业已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精选层挂牌上市,并
于 2021 年 11 月 15 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大唐药业已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建立了
如下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
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印鉴管理制
度》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等。
2
2022 年 1 月,公司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完善了《公司章程》,并建立或完善
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利润
分配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承诺管
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和《外部董事、外部监事
津贴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制度。
公司不存在应该建立而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情形,内部制
度建设情况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
三、机构设置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会计专业
独立董事 1 名)。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
表监事 1 名,监事会的人数及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各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情况符合法定程
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3 名,其中担任董事的人数为 3 名。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
2021 年度,公司未出现过董事会及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
人数的情形,未出现过董事会及监事会到期未及时换届的情
况。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情况
2021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
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有关情形;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
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任职
期间担任公司监事;
(7)公司未聘请董事会秘书;
(8)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具有亲属关系(不限
4
于近亲属);
(9)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
(10)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
(11)财务负责人不符合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的要求;
(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
其他企业;
(13)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14)董事连续十二个月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二分之一。
2021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存
在与公司订立除劳务/聘任合同以外的合同或进行交易的情
形,具体如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盛唐国际蒙医药研究
院有限公司租赁了董事郝艳涛控制的内蒙古达里苗木有限
公司土地,本年度租赁金额为 7.685 万元。
上述交易事项是公司日常性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
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2021 年末,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不存在下列情况:
(1)独立董事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超过六年;
(2)独立董事已在超过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
5
(3)独立董事未对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
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未对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资
产重组、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6)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
(7)独立董事未及时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
一年度述职报告或述职报告内容不充分;
(8)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9)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
(10)独立董事在重大问题上与控股股东、其他董事或
公司管理层存在较大分歧。
综上所述,2021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任职资格,能认真履职,公司董监高任职履职情况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决策程序运行
1、股东大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度,公
司共召开 1 次年度股东大会,4 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会议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程序、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6
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得到充分、及时的披露。
2、董事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召开董事会。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公
司董事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开展工作,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积
极出席董事会,认真审议所有议案,并审慎行使表决权,有
效的发挥了董事在规范运作中的作用。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
立地履行其职责,对于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等重大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真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监事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召开监事会。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 6 次监事会。公
司监事依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忠实、
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监事会,认真审议
所有议案,并审慎行使表决权,发挥了良好的监督职能,切
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三会决策程序完善,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运行规范。
六、治理约束机制
7
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存在以下情形:
(1)通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
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监高或者其他人员履行
职责;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
(3)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
设置批准程序;
(4)控股股东单位人员在公司财务部门兼职;
(5)控股股东单位人员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兼职;
(6)与公司共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
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7)与公司共用和经营有关的销售业务等体系及相关
资产;
(8)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9)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
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10)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11)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12)其他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的情况;
(13)通过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
外的方式,不正当影响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14)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
8
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司及其
内部机构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
(16)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
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竞争;
(17)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18)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19)代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直接做出关于公司的重大
决策,干扰公司正常的决策程序。
2021 年度,公司监事会不存在以下情形:
(1)监事会曾经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2)监事会曾经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3)监事会曾经向董事会、股东大会、保荐券商或北
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约束机制执行情况良好,公司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相互独立,公司监事会能独立有效
的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9
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
情况,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的情况,
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内部控制缺陷、虚假披露和内幕交易
等特殊情况。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2021 年度,公司在内部制度建设、机
构设置、董监高任职履职、决策程序运行、治理约束机制等
方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
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关联交易、虚假披露、内幕
交易及操纵市场等情况。公司治理架构合法有效运行,切实
保障了所有股东的利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