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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秉扬科技:承诺管理制度2022-03-18  

                        证券代码:836675          证券简称:秉扬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1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中(10)修订《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
诺管理制度》,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
       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
       司(以下统称“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
       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
       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做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
       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 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
       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
       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
       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不得
       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七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
             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八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
       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
       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
       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上述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
       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权益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原因并向
      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事项
      的申请,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未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
       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
       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
         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
         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