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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秉扬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3-18  

                        证券代码:836675          证券简称:秉扬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9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中(8)修订《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
       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
       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与
       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
       时报北交所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说明书或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
       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
       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经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
      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须按照有
         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审核,逐级核准,并由总经理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的权限
         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发行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
         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发行人应
         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关于发行人前
         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
        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发行人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经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
         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五)北交所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
         公司主营业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
           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
           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
           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
           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