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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秉扬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3-18  

                        证券代码:836675          证券简称:秉扬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4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中(13)修订《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
          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
          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
          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
       (九)路演;
       (十)年度报告说明会;
       (十一)分析师会议;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
             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股份在北交所上市期间,公司指定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载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优先于上述信
        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
        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
        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
         栏。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
         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公司将
         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
         司也将通过信箱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
         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
         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
         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北交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
            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
            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
            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
            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
            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
            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
            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
            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
             网上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
             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
             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
         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
         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
         关承诺书, 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
         董事长审核后方能由董事会秘书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
           核后方可公开 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北交所公开遣责的;
          (二)经北交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