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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秉扬科技: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3-18  

                        证券代码:836675            证券简称:秉扬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6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中(15)修订《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下简称《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
       记工作。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
       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条所定义的
       “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指定、《公司章程》选定及/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或尚未披露的各
             种财务数据和主要业务指标;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券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活动;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失
              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内幕消息及
              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保密的其他信息。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
       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途径、
       方式及内容等。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表(见附件)。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
       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息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
       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证券及其衍生产品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
         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各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前
         款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交所。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明确自身权
         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证券管理部,及时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义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
         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三)董事会
         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报
         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
         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及内幕
           信息流出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
           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
           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公司外部人员确需
           接触内幕信息的,在经董事会同意后,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或公
           司向其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
           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 内幕信息人的交易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
           动。
第二十七条 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定期报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
           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
           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还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