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派特尔 证券代码:836871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uhai Painter Technology Co.,Ltd.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中路 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零二二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陈宇,实际控制人陈宇、周洪霞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 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陈宇,实际控制人陈宇、周洪霞承诺,持股 5.00%以上的股东 1 明山合伙、陈虹承诺,陈强承诺: (1)自派特尔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 (2)若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有意向减持的,减持 股份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但是减持本人通过股转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 股票除外。本人向公司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派特尔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 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 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 行。 (4)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 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 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 束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2 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 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 程》、《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 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公开发 行并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包括但是不限于:公司实施股票回 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 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 1 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 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 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 3.00%,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 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0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条件。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 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陈宇、实际控制人陈宇、周洪霞承诺: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以自有 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 3.0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6 个月内 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 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公开发行并挂牌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承诺: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 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情形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4 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 酬的 30.0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3)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以《关于稳定股价 的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 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1)公司约束措施 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 ①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 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③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 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若控股股东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 股东支付的分红。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约束措施 5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 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 金额。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 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 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一个月内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 约束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一个月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1 个月 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 3 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 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 3)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 4)增持公司股票总金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 5)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应于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 告,并于 3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由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综合考虑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 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 3 个交易 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 期限、增持目标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10 个交易日内实施 完毕。 (4)承诺接受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愿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 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如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 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关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7 为降低本次挂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 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 益,加强投资者回报。同时,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 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 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 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 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 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 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 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 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 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能够扩大产能,优化产品结构,巩固和提升公司 现有的市场地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 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使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 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 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8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 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综上,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 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上述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 水平;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 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 以符合相关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9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①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 歉; 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③无条件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监会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 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6、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及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如本公司因存在虚假陈述及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 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 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依法确定,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 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陈宇,实际控制人陈宇、周洪霞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 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 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 构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0 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人将 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7、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陈宇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陈宇、周洪霞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促进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避免其本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公司的 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避免关联交易问题,向发行人说明和承诺如 下: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 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 与珠海派特尔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减少、规范与珠海派特尔之间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对 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珠海派特尔《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 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 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珠海派特尔的经营决 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海 珠海派特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 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8、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的 约束措施 11 (1)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各承诺人同意采取 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或网站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 资金,以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上述 承诺内容系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同 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 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内容系承诺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 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如未能履行 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且公司有权从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 票分红(若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 为止。 3)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 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拟定了本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13 (2)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综合分析企业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股东回报、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特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股东分红回报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 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的方式分配股利;也可以采取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②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14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的议案由董事会制订,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本规划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10、其他承诺 (1)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违规担保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陈宇、实 际控制人陈宇、周洪霞承诺: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 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本人将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审议涉 及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 避表决。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 产,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继续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15 (2)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陈宇、实际控制 人陈宇、周洪霞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需要为员工补缴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因未为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则本人将无条件全额连带承担公 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相 关费用。 (3)关于自有及租赁场地及房产瑕疵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陈宇、实际控制 人陈宇、周洪霞承诺: 若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因自有或租赁的场地和/或房产不规范情 形影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使用该等场地和/或房产以从事正常业务 经营,本人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 场地和/或房产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 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因自有或租赁的场地 和/或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场地和/或房产或 以任何形式进行处罚或被要求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场地和/或房产瑕 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本人愿意承担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 业因前述场地和/或房产收回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 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免受损 害。 此外,本人将支持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向相关方积极主张权利, 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利益。 (4)关于不规范票据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陈宇、实际控制人陈宇、周 洪霞承诺: 2018 年-2020 年期间公司存在客户、供应商发生的“大票换小票”无真实交易 的票据交易事项,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针对公司曾经存在的上述不规范 票据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6 公司报告期内出现违规签发、使用票据行为导致公司面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向第三方赔偿或遭受其它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 部损失。 (5)关于全金科技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宇、周洪霞承诺: 珠海市全金科技有限公司曾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如若全金科技 因涉诉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本人愿意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6)关于外协环保,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宇、周洪霞承诺: 公司及其子公司若因相关外协厂商未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造成公司或子 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公司或子公司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罚款损失。 (7)关于超产能,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宇、周洪霞承诺: 如因公司超产能导致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 (8)关于注销全金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宇承诺: 1)本人已与全金科技其他股东协商注销全金科技,因股东之间对于全金科 技的存量资产及存量债务的处置方式暂时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尚未申请办理全金 科技的注销登记手续。 2)本人承诺将在 2022 年度内启动全金科技的注销登记手续。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披露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披露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其中披露了全体股东出具的《持股情况声明》,承 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来自第三方的担保权,抵押权或其他追索权,也不存 在与任何第三方的争议。 2、2015 年 11 月,公司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 就净资产折股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如按照国家 现有的或将来出台的法律规定或相关政策要求各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 17 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全体股东承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的全体合伙 人均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 税义务的履行致使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 失。”上述承诺因尚未达到承诺的前提条件,因此无需履行。 3、公司在 2015 年申请挂牌的阶段,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 4、公司在 2015 年申请挂牌的阶段,为满足规范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避免 关联交易等要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避免或减少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 5、公司在 2015 年申请挂牌的阶段,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高级管理人 员独立性的声明和承诺》,承诺:“1、本人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承诺今后也不会发生上述 情形;2、本人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且承诺 今后也不会发生上述情形。” 6、关于股份认购事宜的声明与承诺:本人不存在与派特尔或与派特尔股东 进行业绩对赌、业绩承诺等相关约定。 7、关于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截至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被列 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或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 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 情形。经当时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人员的提示,已知悉全国股转系统的《关于对失 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对失信主体的要求。若后续发生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转让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持续督导人员,并辞任相关岗位(/并及时履行改选或另聘程序)。 18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 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 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 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及 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9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 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承诺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 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珠海市 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 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5.60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 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 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 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 20 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 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风险 工业软管行业市场化程度高,集中度较低,行业竞争激烈。随着国家政策对 工业软管行业的标准不断加强,以及下游产业对本行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的要求日益增长,自主研发能力较低的企业将逐步被淘汰。行业内领先的企业将 依托规模化带来的成本优势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如果公 司未能提升生产规模,或者未能持续投入研发资金以提高产品质量,公司将面临 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2、市场需求变化风险 公司经营业绩与下游市场景气度密切相关,公司主要客户为工程机械、汽车、 家电、工业母机、五金机械、风电等行业客户,若下游市场客户需求显著下降, 公司未能通过开发新产品来拓展业务,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营业收入及营业利 润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尼龙材料、聚氨酯材料、纤维丝、钢丝等。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上涨会对公司产品 成本造成较大影响,尤其是尼龙材料、聚氨酯材料、纤维丝等大宗商品的价格频 21 繁变动将直接影响公司采购成本的稳定性。如果主要原材料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 出现大幅波动,以及供货渠道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4、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3,785.35 万元、4,180.17 万元 和 4,637.43 万元,占报告期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3.56%、31.10%和 28.36%。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保持在较高水平,并影响 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增加公司的资金成本。尽管公司主 要客户的资金实力较强,信用较好,资金回收有保障,但若催收不力或客户财务 状况出现恶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或延长应收账款收回周期,将对 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 367.08 万元,对产品单位成本 影响较小,总体区间为-0.54%至 1.23%。但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公司 募投项目未能达到预期、新增产能未能充分利用,新增折旧摊销将对公司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6、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相对较低的风险 公司核心技术产品主要包括树脂软管及总成、尼龙软管及总成和改性工程塑 料,报告期各期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8.49%、62.05% 和 61.39%,占比相对较低。虽然公司积极开拓核心技术产品市场,非核心技术 产品亦属于核心技术产品合理延伸,客户相对稳定,但是仍然存在公司核心技术 产品市场开拓不及预期,非核心技术产品被市场替代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的 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2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6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珠海市派特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330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7 月 13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142 号),主要内容 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股票简称为“派特尔”,股票代码为“83687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 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23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7 月 22 日 (三)证券简称:派特尔 (四)证券代码:83687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1,101,216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73,767,616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776,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0,442,4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145,448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8,145,448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2,955,768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5,622,168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888,800 股(不 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666,400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4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 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发行价格为 5.60 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 5,332.5216 万股,发行后股 本为 7,110.1216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 3.98 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公司 2020 年、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值)分别为 2,498.55 万元、2,920.77 万元。2020 年、2021 年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27.42%、26.29%,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项的要求。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 规定的预 计市值不低于 2 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不低于 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 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 市条件。 25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uhai Painter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53,325,216 元 法定代表人 陈宇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8 年 12 月 3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11 月 9 日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中路 8 号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 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 经营范围 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 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 主要从事工业软管及总成、改性工程塑料的研发、生产和 主营业务 销售 所属行业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邮政编码 519000 电话 0756-7237806 传真 0756-7237828 互联网网址 www.w-painter.com 电子邮箱 finance04@painterchina.net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秘书处 信息披露联系人 赵伟才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756-723780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陈宇,实际控制人为陈宇、周洪霞。本次发行前,陈宇直 接持有公司 70.71%的股份,并通过明山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5.74%的股份,陈宇 合计持有公司 76.45%的股份,并控制公司 80.43%的表决权。周洪霞直接持有公 司 7.29%的股份。陈宇和周洪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控制派特尔 87.72%股权。 26 本次发行后,陈宇、周洪霞及其控制的明山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46,778,640 股 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65.79%(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及 63.41%(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陈宇,男,1966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 历,1987 年毕业于云南工业学院(昆明理工大学前身)。主要经历:1987 年 9 月 至 1992 年 6 月就职于云南沾益化肥厂,任助理工程师;1992 年 7 月至 1993 年 12 月就职于通用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任 QA 工程师;1994 年 1 月至 1994 年 12 月就职于香港永华有限公司,任销售工程师;1995 年 1 月至 1995 年 11 月就职 于佛山伟声液压器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5 年 12 月至 2001 年 11 月就职于 广州市海珠区新宇工贸行,任售后工程师;2001 年 12 月至 2008 年 11 月就职于 广州派特尔,任总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12 年 3 月就职于广州市星屿机械有限 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08 年 12 月至 2015 年 9 月就职于派特尔有限,任执行 董事;2015 年 10 月至今,任派特尔董事长。 周洪霞,女,1974 年 7 月 1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 学历,1998 年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贸易专业。主要经历:1998 年 7 月 至 1999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云南航空公司广州办事处,任前台票务员;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2 月就职于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船务文员;2001 年 10 月 至 2005 年 7 月就职于日本近铁集团公司广州办事处,任客户服务主任;2005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就职于广州市青于蓝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广州市艺知海乐器培训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就职于广州市艺知海乐器培训有限公司,任监事。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7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 情形如下: 姓名 担任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任职期间 2021 年 11 月 15 日 直接 37,706,640 -2024 年 11 月 14 日 陈宇 董事长 2021 年 11 月 15 日 间接 5,184,000 -2024 年 11 月 14 日 2021 年 11 月 15 日 陈虹 总经理 直接 3,032,640 -2024 年 11 月 14 日 2021 年 11 月 15 日 黄续峰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 401,760 -2024 年 11 月 14 日 2021 年 11 月 15 日 张志刚 监事会主席 直接 326,592 -2024 年 11 月 14 日 2021 年 11 月 15 日 赵伟才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直接 298,080 -2024 年 11 月 14 日 2021 年 11 月 15 日 黄王成 监事 直接 246,240 -2024 年 11 月 14 日 刘小平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 220,320 2021 年 11 月 15 日 28 姓名 担任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任职期间 -2024 年 11 月 14 日 2021 年 11 月 15 日 兰雪梅 监事 直接 132,192 -2024 年 11 月 14 日 2021 年 11 月 15 日 邓文君 副总经理 直接 88,128 -2024 年 11 月 14 日 2021 年 11 月 15 日 唐江龙 董事 - - -2024 年 11 月 14 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29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占比(%) (%) 一、限售流通股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 控 股 股 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实际 陈宇 37,706,640 70.71 37,706,640 53.03 37,706,640 51.12 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控制人、 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董事长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 明山合伙 5,184,000 9.72 5,184,000 7.29 5,184,000 7.03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员 工持股平 台) 实际控制 周洪霞 3,888,000 7.29 3,888,000 5.47 3,888,000 5.27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人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董事、总 陈虹 3,032,640 5.69 3,032,640 4.27 3,032,640 4.11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 经理、实 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际控制人 30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占比(%) (%) 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陈宇的兄 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弟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 陈强 443,232 0.83 443,232 0.62 443,232 0.60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人陈宇的 兄弟 1、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 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副 黄续峰 401,760 0.75 401,760 0.57 401,760 0.54 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总经理 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 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主 张志刚 326,592 0.61 326,592 0.46 326,592 0.44 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席 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 31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占比(%) (%) 1、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 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财 务 总 赵伟才 298,080 0.56 298,080 0.42 298,080 0.40 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监、董事 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会秘书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 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黄王成 246,240 0.46 246,240 0.35 246,240 0.33 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监事 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 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副 刘小平 220,320 0.41 220,320 0.31 220,320 0.30 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总经理 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 32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占比(%) (%) 1、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 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兰雪梅 132,192 0.25 132,192 0.19 132,192 0.18 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监事 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 2016 年参 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 王传义 99,144 0.19 99,144 0.14 99,144 0.13 与定增的 数的 25% 限售承诺 1、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 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邓文君 88,128 0.17 88,128 0.12 88,128 0.12 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副总经理 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 珠海金航股权 0 0.00 0 0.00 892,857 1.21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投资有限公司 售对象 33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占比(%) (%) 广西泥藕优择 本次发行 壹号投资中心 0 0.00 0 0.00 762,345 1.03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有限合伙) 售对象 本次发行 深圳邦益基金 0 0.00 0 0.00 550,000 0.75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管理有限公司 售对象 深圳市丹桂顺 资产管理有限 本次发行 公司(丹桂顺 0 0.00 74,516 0.10 535,714 0.73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之实事求是伍 售对象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本次发行 郴州振东实业 0 0.00 357,142 0.50 357,142 0.48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有限公司 售对象 共青城汇美盈 本次发行 创投资管理有 0 0.00 178,571 0.25 178,571 0.24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限公司(汇美 售对象 34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占比(%) (%) 董秘一家人新 三板精选二号 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 共青城汇美盈 创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汇美 本次发行 董秘一家人新 0 0.00 178,571 0.25 178,571 0.24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三板精选四号 售对象 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 本次发行 开源证券股份 0 0.00 100,000 0.14 100,000 0.14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有限公司 售对象 小计 52,066,968 97.64 52,955,768 74.48 55,622,168 75.4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1,258,248 2.36 18,145,448 25.52 18,145,448 24.60 - - 35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占比(%) (%) 合计 53,325,216 100.00 71,101,216 100.00 73,767,616 100.00 - -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6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限 号 称 (股) 例(%)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承诺人 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 1 陈宇 37,706,640 53.03 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明山合 2 5,184,000 7.29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 3 周洪霞 3,888,000 5.47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承诺人 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 4 陈虹 3,032,640 4.27 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 周文韬 482,062 0.68 - 6 陈强 443,232 0.62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承诺人 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 7 黄续峰 401,760 0.57 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郴州振 东实业 8 357,142 0.50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有限公 司 1、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承诺人 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 9 张志刚 326,592 0.46 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承诺人 10 赵伟才 298,080 0.42 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 37 序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限 号 称 (股) 例(%) 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合计 52,120,148 73.31 -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限 号 称 (股) 例(%)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承诺人 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 1 陈宇 37,706,640 51.12 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明山合 2 5,184,000 7.03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 3 周洪霞 3,888,000 5.27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承诺人 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 4 陈虹 3,032,640 4.11 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珠海金 航股权 5 892,857 1.21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投资有 限公司 广西泥 藕优择 壹号投 6 762,345 1.03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资中心 (有限 合伙) 深圳邦 益基金 7 550,000 0.75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管理有 限公司 深圳市 8 丹桂顺 535,714 0.73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资产管 38 序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限 号 称 (股) 例(%) 理有限 公司(丹 桂顺之 实事求 是伍号 私募证 券投资 基金) 9 周文韬 482,062 0.65 - 10 陈强 443,232 0.60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53,477,490 72.50 -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7,776,000 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0,442,4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5.6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0.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3.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5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4.1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0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0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1 年度(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41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40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98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 每股净资产为 3.07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9,954.56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 889.51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065.05 万元。中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派特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众 环验字(2022)0610005 号验资报告: “经我们审验,截至 2022 年 7 月 7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发行 1,777.60 万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545,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895,073.2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0,650,526.79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 17,776,000.00 元,余额计人民币 72,874,526.79 元转入资本公积。”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合计为 889.51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974.06 万元(若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用:641.51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26.03 万元(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153.02 万元; 41 3、律师费用:84.91 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10.07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0.10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9,065.05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0,473.68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2 年 7 月 4 日(T 日)向网上投 资者超额配售 266.64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688.72 万股,占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1%。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2,044.24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 7,376.7616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 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1%。 42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发行人(甲方)已分别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 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帐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 1 8110901012201472091 生产基地扩建项目 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 2 44400091601300080524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4405016422350000174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珠海市分行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 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但乙方按 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 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 43 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 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44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 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 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45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代表人 黄升东、孙永波 项目协办人 饶志燕 黄自军、柯学良、林晓霞、陈伟、刘祥伟、焦贵廷、聂二 项目其他成员 浩、李立令 联系电话 0755-33015568 传真 0755-33015700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提交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 书》,推荐意见如下: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鉴于上述内容,保 荐机构同意推荐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并承 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46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7 月 20 日 47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7 月 20 日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