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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广咨国际: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3-31  

                        证券代码:836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2-036



               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或修订系列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
中包括《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
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广咨
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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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帮助社会抵抗自然
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精准扶贫等公益性社
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
原则。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
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已经发
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
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
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
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
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
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无形资产或服务。
    公司生产经营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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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捐赠法》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类
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
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
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
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捐赠法》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九条 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条 公司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
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公司应及时掌握项目工程建设
进度、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公司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
由公司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公司经办部门应就项目留名纪念事宜提请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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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办公会审核确认并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名称的报批备案手续。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
价值,无形资产及服务按照公允价值),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30 万元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且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的,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
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未纳入年度预算或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所有对外捐赠,均要提交董事
会审议,达到前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履行前述(一)、(二)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 12 个月内的捐赠已经按
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
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责任人、捐赠
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是否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文本等
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母公司捐赠进行管理。公司
所属各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须及时上报母公司,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
的捐赠申请流程执行,按本制度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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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的重大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负责
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与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
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
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同一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违规捐赠人员应当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
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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