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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广咨国际: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31  

                        证券代码:836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2-020



               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或修订系列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
中包括《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
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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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
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监事会
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发生该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
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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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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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开谴责
时;
    (六)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传真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
传签监事会决议等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并由该名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监事会主席收到该书面提议之日起三日内发出。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应分别至少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监
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传真、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方式送达或由专人送达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公司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也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该等监事会临时会议不得连续超
过两次,并且仅就公司所遇到的特殊或紧急情况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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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采取传真或其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在召开监事会的
通知中还应添加如下内容:
    (一)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传真或非现场书面审议方式召开及表决;
    (二)对审议事项的详尽披露;
    (三)明确告知监事:对前述第(二)款披露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向会议
召集人咨询;
    (四)监事会表决票的标准格式,要求监事复印使用;
    (五)监事填写完毕的表决票的传真号码或发送地点及发送截止期限。
    第二十条 非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按本章规定的时
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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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
项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
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可在该次会议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并对修改
后的议案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四章 议事及表决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
过认真审议讨论,监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采取传真或非现场书面审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以传真或书面
文件的形式发表意见,并应在会议通知规定的发送截止期限前连同表决票一并发
送到通知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监事在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监事应回避表决,如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导致监
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应将该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出席会议各监事关于该关联
交易事项的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
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
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对监事会表决
事项,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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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可采用书面、举手、传签监事会决议等方
式。监事会会议除现场会议采取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外,对于以传真或其他非现
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传签监事会决议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对于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表决,但应进行会议录音和制作详细的会议记录。
    在经传真表决方式、传签监事会决议或电话会议等方式做出决议后,监事会
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以现场会议形式、传真或其他非现场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的,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监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监事委托投
票”。
    第三十条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
并在表决完成后由会议召集人负责收回。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
票。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传签监事会决议方式代替召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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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会议时,应将会议议案、决议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说明性文件以专人送达、邮寄、
或传真的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
    如果监事会决议草案已送交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
定人数并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
会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就此召开监事会现场会议。
    在经传签监事会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决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毕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人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一日内整理完毕,并将会议记录以专人送达或邮政特
快专递方式依次送达每位监事。每位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日内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并立即将签字后的会议记录以专人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公司。若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
定的时间及方式送达公司。
    若确属会议记录人记录错误或遗漏,会议记录人应作出修改,监事应在修改
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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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以通讯方式或其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
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制作会议记录和会
议决议。
    第三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予以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由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
或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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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亦同;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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