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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广咨国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9-30  

                        证券代码:836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2-089



               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方式,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时,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
得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故而避免发生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度修订: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
    (三)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
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
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五)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筹备会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
明会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七)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
作交流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询和咨询。
    (十一)数据管理: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建
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
式存档。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
时在其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与投资
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
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
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责任
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由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在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之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
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
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接受机构投资者、分析
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投资者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
    (十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
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
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
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
还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
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着方式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
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着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
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当公司电话、地址、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
的网址。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
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和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
应当出席年度报告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
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
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
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在进行业
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
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投资者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附件 1),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
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需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并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
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
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
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
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
布。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
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着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五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
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
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五)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
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提供及备查的书面、录音、视频资料(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