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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维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汉维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th   Floor,Taikang Financial Tower,No.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6 China
                电话/Tel:010-65890699传真/Fax: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汉维科技     指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保荐机构   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本次发行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战略配售协议》     指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
                        售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发行注册办法》     指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细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实施细则》         指
                          行与销业务实施细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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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0830号

致: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东莞证券的委托,作为东莞证券承担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承销工作见证项目
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就本次发行所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办法》《管理细则》《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
情况进行了核查。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东莞证券如下保证:其已经向本
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2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发行所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
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
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
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
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所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核查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
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东莞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6.50 元/股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33.582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
量的 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
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情况


    2022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
    2022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
相关的议案,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022年10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其可行
性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
授权合法、有效。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


    汉维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于北交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2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
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日终,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
获得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 233.5820 万股,买入
股票数量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
使,未涉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 14,563,278.94 元(含
经手费、过户费),最高价格为 6.36 元/股,最低价格为 5.78 元/股,加权平均价
格为 6.23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与东莞证券签订的《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主
承销协议书》,明确授予东莞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
权利,并明确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管理细则》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东莞证券在实施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实施

                                    4
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开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其购买方式、买入价格、
购买数量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超额配售股票的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
者与发行人及东莞证券已共同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延期交付条款。本
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       实际获配股数(万股) 延期交付股数(万股)   限售期安排
 1      广东展麟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展
                                  91.5000              68.6250            6 个月
        麟龙吟 3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2      深圳市凯宝电线有
                                  76.9000              57.6750            6 个月
        限公司
 3      东莞市东证宏德投
                                  66.0000              49.5000            6 个月
        资有限公司
 4      武汉晟为私募基金
                                  46.2000              34.6500            6 个月
        管理有限公司
 5      广东思为客科技股
                                  30.8426              23.1320            6 个月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2 年 12 月
14 日)起开始计算。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根据《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超额配售
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314539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2,33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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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
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
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管理细则》的有
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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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
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晶




                                                经办律师:

                                                              张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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