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能电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2022-1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
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
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21160-03号
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东北证券”)的委托,担任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
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进行全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
告》(北证公告[2021]13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发布<北京
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8号)(以下
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23号)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58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得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2.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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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
关人 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3. 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
上报监管部门备案,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
意见仅供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
行及承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声明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
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东北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5.00元/股于2022年9月26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25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约占超额配
售选择权启动发行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
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并全部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二、发行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
(一)2021年12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
(二)2022年1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议案,明确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
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发行人于2022年10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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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含第30个自然日,即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11日),
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
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
择权股份数量限额。
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东北证券作为本次发
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
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截至2022年11月11日,东北证券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按照
本次发行价格5.00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5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25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725万股,发行人
总股本由7,000万股增加至7,225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88%。发
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125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1,500万股股票对
应的募集资金总额7,5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8,625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879.0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745.98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与东北证券签署的《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
明确授予东北证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
票的数量上限,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东北证券在实施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
开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其购买方式、买入价格、购买数量符合《管
理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
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东北证券已分别签署《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
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 实际获配数量 延期交付数量 限售期安
战略投资者名称
号 (万股) (万股)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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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 75 6个月
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
2 100 75 6个月
(有限合伙)
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
3 50 37.5 6个月
合伙)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
4 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20 15 6个月
金)
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15 6个月
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6 10 7.50 6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00 225 -
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将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
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2年10月
13日)起开始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主承销商已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
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符合《发行与
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根据《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
增发
(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246805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2,250,0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0
六、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因本
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125万元,扣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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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124.70万元。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相关事项的内部决
策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
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
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
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
侯 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