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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汉鑫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12-01  

                        证券代码:837092         证券简称: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9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
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公司现有银行账户或新设银行账户作为开设募集资金
账户,且募集资金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该账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
金存储账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时间要
求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公司、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北交所
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
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
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经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
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保荐机构同意。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批后
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
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
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保荐机构同意。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用途等;
    (二)投资理财产品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理财产品品种、投资额度、资金来
源、决策程序、投资期限、关联交易;
    (三)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经保荐机构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
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
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地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
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在披露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同《公司章程》、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
时,以《公司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