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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汉鑫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12-01  

                        证券代码:837092           证券简称: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3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公正、平等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
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
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二)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工作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及其它。

    第七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
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
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可以设置投资
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
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及职责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
过举行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说明会及网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
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
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
者前,首先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然后请来访者签署《现场调
研(采访)沟通承诺书》。

       第十七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公司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相关
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
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规定进行
相应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协
商未能解决的则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本所
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