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汉鑫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1-12-01  

                          证券代码:837092         证券简称: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6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
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强化回报股东
的意识,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
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
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
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
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先制订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
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
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若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制度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