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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汉鑫科技:财务管理制度2021-12-01  

                        证券代码:837092         证券简称: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1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
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
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作为统一的会计机构,具体负责会计核算、会
计监督、财务管理。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
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

    第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经理、
财务主管、会计人员的任免由财务负责人提名,报总经理批准;财务负责人的任
免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支持财务人员按制度办理各项业务,各部门工
作人员应配合财务人员履行财务职责,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

    第六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
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
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
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熟悉本单位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善内部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守公司秘密,按规定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     账簿设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设
置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可另立会
计账薄,为加强管理和分析工作而设立的备查账除外;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
司及各分支机构不得随意开立银行账户,开立或注销银行账户必须要经公司相关
程序审核通过;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不得以个人名义私立账
户。

       第八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财务、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结合本公司行业特征,合理地组织财务活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
制制度,财务报表数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维护投资者和
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结合本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财产清查制度,定
期清查财产,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条    制定财务审批制度。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要经相关的流
程审核,并按规定权限审批,财务应依据审批结果填制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企业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会计凭证。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1、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填制单位名称或
填制人姓名、申请部门,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
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并附合法有效发票、相关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涉及保
密信息,只需提供付款相关条款复印件),采购物品需附购货清单,入库单等支
持性文件。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其中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
证。

    3、报销人员根据公司费用报销制度要求,整理好需要报销的发票或单据,
并进行整齐粘贴。
第十三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

    1、填制凭证使用会计科目应按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2、摘要栏的内容简明扼要,清晰可辨。

    3、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
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摘要内注明附有原始
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部门共同负担的,
应开出分割单进行结算。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的编号按月依日期先后顺序排列。一组会计分录使用两张以上
记账凭证的,应在顺序后面用分数形式编制分号。例如 1 号凭证有三张记账凭
证,编号应为 1 1/3、1 2/3、1 3/3。

    第十四条 登记账薄

    1、采用财务软件记账。

    2、对账。会计部门内部总账与二级、三级明细账之间应账账相符,涉及财
产、物资的,必须账实相符。现金账必须天天核对;银行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财务与仓库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每月)进行对账。在对账中发现问题,要及
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更正处理。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的管理

    凡在本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环节的单证,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做到填写完
整、传递迅速、汇集全面、反馈及时,要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
晰、及时。

    财务部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装订整齐、汇集全面、归档及时、
妥善保管。资料的传递、交换应由交换双方签字认可。重要资料的移交由财务负
责人监交。会计凭证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借用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财务稽核

    财务活动中的所有会计凭证、账务处理、报表编制,须经稽核审验,会计人
员负责审核与自己经营账务有关的外来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
制记账凭证,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规定交叉审核记账凭证。


                         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重要资料,是记
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十八条 财务部根据各自负责的业务保管相应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保
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
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如下: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的保管年限都是 15 年。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除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辅助账簿的保管年限都是 15 年;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年限都是
25 年;固定资产卡片是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3、财务报告类: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保管年限是 3 年;年度
财务报告(决算)(包括财务分析)属于永久性保管。

    4、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
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的保管年限是 15 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永久性保管;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的保管年限是 5 年。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1、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

    2、公司内各部门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相关调阅手续。

    3、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
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详细登记调阅会计档案人员的工作单位、
查阅日期、查阅理由、会计档案的名称、归还时间等。

    4、调阅会计档案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确实需要将调阅的会计档案携带外
出,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填写借据,办理借阅手续后,方能携出,并在约定
的限期内归还。

    5、若需要复印会计档案时,应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后才能复印。

    6、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图画、拆封和抽换。

    第二十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
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


                         第五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
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
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
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
电算化的资料,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
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
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
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
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
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
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
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
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六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
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
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
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七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资料,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财务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
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
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