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汉鑫科技:监事会制度2021-12-01
证券代码:837092 证券简称: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4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人员结构,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
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
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具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监事情形者,不得被选举为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换届时,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任监事会提名;监事会职
位因监事辞职、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大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
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提名。
除前款规定外,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相应条件的股东亦有权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提名新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职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
换。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
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
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监事发生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
选。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因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
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
效。除前述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八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职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应当及时了解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及经
济事项,并就有关事项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
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查阅财务报表、资料(包括下属企业、控股公司);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对公司董
事会的决议有权提出异议。董事会不予采纳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解决;
(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的,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或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监事会主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主要是对公司年度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讨论确
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会议的主题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点审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
整性。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
施情况、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了解和评价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
为和业绩、提出建议;
(四)讨论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经监事会主席或监事提议,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决策权限范围,违反决策程序以
及决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严
重影响公司利益;
(三)公司已经或正在出现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
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监事会认为需要聘用执业审计师、律师等提出专业意见的某些重大
监督事项;
(五)为完成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监事会在自身工作运行的各个环节(包
括部署、实施、检查、考核)中需要召集会议;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形式发出会议通
知,且不受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之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时作出说明;
(三)在计算提前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该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根据本议事规则要求做出的任何通知应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
出的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通知以下列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
(三)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传真、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
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必要时监事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
议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并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在对议案进行投票表时不应
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投票理由。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
行监事职责;监事连续 2 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书面或举手方式。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以上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派专人作会议记录,会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委托监事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的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委派专人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
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
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定的事项与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修订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