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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智新电子: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10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青岛中心 A 栋 45 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坊智新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核查和

验证了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有关的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已得到公司的承诺

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及所作的陈述是完整、真实、

准确、有效的,无遗漏、虚假、隐瞒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和材料为复印件、

影印件、扫描件、副本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在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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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的《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

编号:2021-08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

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公司在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山东省潍坊市

坊子区坊泰路 37 号)采用现场会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7 日 15:00—2021 年 12

月 8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赵庆福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及《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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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

人名册》,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共有在册股东 7,097 名。经核查,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未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

持有股份 76,59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94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

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名,持有股份 76,588,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847%;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为 1

人,代表股份 34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242%。以上 10 名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是 2021 年 12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 3 名,该 3 名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4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98%。以上 3 名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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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其他与会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议案如下:

     (一)《关于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二)《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三)《关于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况。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赵庆福、李良伟、孙绍斌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董事候选人赵庆福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76,598,40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354,40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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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候选人李良伟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76,598,40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其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354,400 股,占参与网络投

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董事候选人孙绍斌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76,598,40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其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354,400 股,占参与网络投

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魏学军、张松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赵庆福、

李良伟、孙绍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1、独立董事候选人魏学军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76,598,4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其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354,400 股,占参与网络投

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松旺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76,598,4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其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354,400 股,占参与网络投

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孙庆永、曹峰东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

     1、监事候选人孙庆永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76,598,40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其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354,400 股,占参与网络投

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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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事候选人曹峰东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76,598,40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其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354,400 股,占参与网络投

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投票

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及《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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