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智新电子:承诺管理制度2022-04-26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41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其他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
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智新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其他
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申请股票发行或上市、再融资、并购重
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
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
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
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
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
(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
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
约时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在做出承诺前应充分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
公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
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
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相关方做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做出的相关承
诺。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
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另有要求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
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新的
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
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
履行承诺。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相关方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
形。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相关方遵守承诺。承诺相关方
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
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承诺相关方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
务规则及《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