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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智新电子: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2-04-26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40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潍坊智新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
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本实施细
则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
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
司(指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提供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公司)签
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
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
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
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
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
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股东通
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
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
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
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
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
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
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
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
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
投票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征集表决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
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信
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