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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智新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4-26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37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的方式等,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
投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的,必须经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
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决定批准设立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保证募集资金
的独立管理及使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
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的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及时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
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
资金存储用于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
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实行专款专用。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说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
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公司
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况。
    第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
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
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北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即超募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交易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
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
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
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投资前景难以预计
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的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对募投项目进行重新论证时,应报请董事会审议决
定。若上述异常导致公司决定改变募投项目的,应符合本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能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改变的,必
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控
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主营
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应包括募集资金使用及存在的困难、障碍、
或有损失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按月与募集资金使
用部门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时间、使用金额、投资进度等。
    公司内部审计小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出具自查报
告,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适用情况出具见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
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的,应当在知悉情况后的 2 个转让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占有
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
以罢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并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当督促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
披露。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
书面说明违约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
主要人员的责任,并与保荐机构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及整改工
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
的,适用本制度。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