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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智新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04-26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32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
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潍坊智新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
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   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
相关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   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三)   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四)   主动性原则: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持续、
有效的沟通;
   (五)   互动性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最大限度吸引广大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
   (六)   诚信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
状况;
   (七)   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采用电子网络数据及电子邮件等先进的
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严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尽责、谨慎”的
义务,保证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竭诚保护全体股东
和公司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第七条 董事、监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的相关知
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在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
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
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
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
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等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
非经济性事项;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分析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网站、广告、媒体
采访和报道、邮寄资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
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
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及设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
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一)   分析研究: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专业背景、投资倾向和投资偏
好等进行统计分析;特别对公司现有投资者的地理分布、类别、投资者集中
度等情况予以研究,以寻找市场投资潜力、设定目标投资者;同时对与本行
业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及时了
解和掌握监督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积极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等;
   (二)   信息采集:组织公司重要法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深
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参加公司
重大会议;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三)      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
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投资者关注事项的咨询
与问答等。同时,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
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四)      定期报告:主持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等的组织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保管工作;
   (五)      信息的程序: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的定期报告由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
及数据,董事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整理,报公司高层领导审阅批准。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新闻发布会或接待媒体
等,由有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由
公司高层领导审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
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应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
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对外口径后再进行
披露。
   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领导集体
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六)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准备会
议材料;
   (七)      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家、中小投
资者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通过电话、电子
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接受广大投资者的询问和沟通,帮助投资者了
解公司的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解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八)      形象策划:与相关部门配合,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
资料;
   (九)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十)      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
报道工作;
   (十一)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
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二) 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
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及所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
失等危机发生后配合高层领导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和建议;
   (十三) 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
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
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
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
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
   (一)   精通业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了解公司的战略、产业、产品、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熟悉证券
市场;熟谙从事投资者管理的专业技术。
   (二)   热情耐心: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热情对待、耐心回答投资者
的问题,回答问题和待人接物时应做到有礼貌、仪态大方。
   (三)   平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尊重投资者,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
件。
   第二十二条      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
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
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