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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智新电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04-26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39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
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进行股份买卖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股份总数的 25%;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锁定股份期限内不得转让;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
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等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前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得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第 44 条的规
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
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
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因公司
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形式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
会秘书向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
司”)申报其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北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指定网站申报并披露。
    第十五条    前述计划和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
算北京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
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
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
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北
京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