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青岛中心 A 栋 43/45 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坊智新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葛言、郭琳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及 所作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无遗漏、虚假、隐瞒和误导之处, 其中文件和材料为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 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潍坊智新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赵庆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 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5 日 15:00—2022 年 5 月 16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会议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2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 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 权利)。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全体证券 持有人名册》,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共有在册股东 6300 名。经核查,出席及 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76,60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0%。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1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6,58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2.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况。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5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0%;反对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3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权比例保留四位小数,因四舍五入存在尾差,以下同)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5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0%;反对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3、审议通过《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5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0%;反对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5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0%;反对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5、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5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0%;反对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6、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5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0%;反对股数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赞同股数为 354,000 股,反对股数 9,200 股,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5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0%;反对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4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股数 76,5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0%;反对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赞同股数为 354,000 股,反对股数 3,000 股,弃权股数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 本所律师注意到,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项议案的表决情况符合上述要 求。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5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0%;反对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股数 76,5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0%;反对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股东关于本议题第 7 项《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 理制度》的单独计票情况:赞同股数为 354,000 股,反对股数 3,000 股,弃权股 数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5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0%;反对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5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