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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邦德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13  

                            证券代码:838171       证券简称:邦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7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7 月 12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国良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无需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9,19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将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以最终威海市行政审
批服务管理局批准的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
披露的《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
号:2022-04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9,196,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00.00 万元的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券商收益凭证及经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
滚动使用,拟投资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以上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产品存续期超过前述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
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期满之日。同时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
关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办理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
披露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9,196,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9,196,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志强、李北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