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邦德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7-13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受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时代九
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李志强律师和李北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bse.cn/)发布了《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
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
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 15:00 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 15:00,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
与公司公告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国良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
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9,19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3、《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 3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与会股
东采取现场投票和其他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二)现场和其他通讯方式投票部分由公司一名股东和一名监事进行了计票
和监票。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其他通讯方式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89,196,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89,196,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89,196,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