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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恒进感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1-17  

                        证券代码:838670          证券简称:恒进感应          公告编号:2023-001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恒进感
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 》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依据《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上市规则》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相关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
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
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
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将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对投资者或者市场质疑的事
项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
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
事项的,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是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定期
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的年
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办理-定期报告预约”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完
成披露时间的预约,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
时间披露定期报告,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公司应在原预约披露日
5 个交易日前通过“信息披露办理-定期报告预约”进行修改;在在 5 个交易日
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仅实施现金分
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
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
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更正的,应单独披露更正
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若定期报告中存在前期差错,更正公告
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2)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3)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
正后的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
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4)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前期差错开始更正的时
点,以及具体更正情况;
    (5)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涉及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若预约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如不存在预计年
度业绩无法保密的情况,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快报。若后续预约时间改为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后,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 30%以上的,应当说明
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
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对于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预计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
发布业绩预告,其重大变化标准可比照年度业绩预告标准。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情形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发布业务预告公告全年营业收
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 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司均应披露,且
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
早于上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业绩快报中的本期财务数据为具体数值,不能取区间数。业绩
预告中的本期财务数据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
一般不得超过 30%,最大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
的,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
及影响程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
差异的原因。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公告,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披露
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
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包括协议执行发
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
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
告。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
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
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
论性意见。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
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
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
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
露。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
分别适用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
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
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
澄清。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
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
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
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
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规定,并按
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的
规定进行办理,同时还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的相关规定。前述
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
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交所《上市规则》及本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减持计划除应披露第五十
一条所述的内容外,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或重大风险;减持股
份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 12 个月公司的控制
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第五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
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并在股份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减持进
展公告和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
致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通过北交所大宗交易或协议
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大宗交易卖出或向北交所申请办理
协议转让手续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减持计划内容应当符合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
条及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和不适
用减持预披露股份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视为优先减持不适用预披露股份。
       第五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北交所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六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
比例限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
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增发新股、实施股权激励,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期权行权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第六十二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持续监
管指引第 8 号》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
    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为的申报、披露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股
东单独持有或与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合计达公司股份总数 5%的,应遵守《持续监
管指引第 8 号》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按照北交所规定的时间、
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
行动人的,应当及时填报和维护一致行动人信息。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前述主体的个人信息申报,并
定期检查前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十六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
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
算。
       第六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
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
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
专区披露。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
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交
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
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
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
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十一)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
罚; 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
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七十三条 公司连续 30 个交易日出现《上市规则》第 10.2.1 条第一款第
一至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
示公告,其后每 5 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关的情形消除或者北交所作出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二)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时间、影响因素等;
    (三)公司为消除退市风险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10.2.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情形出现
当日披露,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公司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股票停复
牌》的规定办理股票停复牌。
    第七十四条 公司预计将出现《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原
则上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风险提示
公告应当说明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公司预计因追溯重述导致可能出现《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规定情形的,或者可能出现《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
形的,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情况时,及时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
险提示公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情形的,
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将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并立即向北交所报告。公司股票于公告披露日的次一
交易日起停牌 1 天。自复牌之日起,北交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和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公告,并立即向北交所报告。公司股票于公告披露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1 天。
自复牌之日起,北交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第七十六条 公司因出现《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情形,
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则上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
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
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 2 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因出现《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
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 2 次风险提示公告。风险提示公告的内容适用《上市规则》
第 10.2.3 条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向北交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后,应当在次一交
易日披露公告。北交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票撤销退
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在公告后停牌 1 天。北交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
示的,公司应当在收到北交所有关书面通知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10.3.9 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立
即向北交所报告。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10.3.9 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
应当在相应情形发生当日履行前款规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公司股票于公告披露
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风险提示公告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未
在要求期限改正或者法定期限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自改正期限
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公司应当至少每 10 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
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公司股票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股票停牌后 2 个月内完成改正或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
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的次两个交易日起复牌。公司在股票停牌后 2 个月内
仍未完成改正或者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停牌 2 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
之日起,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股本总额
或者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连续 60 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自前述情
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
示公告。其后公司应当至少每 10 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
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公司股票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于停牌
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在股票停牌后 1 个月内披露
解决股本总额或者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问题的方案,应当同时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公司未在股票停
牌后 1 个月内披露解决方案的,应当在停牌 1 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
牌之日起,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第八十一条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第一款第六至八项规定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 1
天,自复牌之日起,北交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4.1 条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 5 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
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因《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的,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
重整、和解程序等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公司破产重整的停复
牌应当遵守北交所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司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后及
时披露,并说明是否将向北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在披露之日起
的 5 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于次一交易
日披露。
    北交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告,公司股票在公告后停牌 1 天。北交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应当在收到北京争取交易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10.4.12 条情形的,应当在当日披露
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立即向北交所报告。公司股票自公
告披露日的次一个交易日起停牌。风险提示公告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五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
向北交所报告,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
风险提示。公司股票于公告披露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1 天,北交所自复牌之日
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未及时披露的,北交所可以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
向市场公告。
    公司股票因本条第一款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 5 个交易
日披露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
提示。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未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
险提示。风险提示公告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终止上市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内披露相应公
告,公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停复牌安排(如有)和终止上市日期;
    (三)终止上市后的信息披露或保障股东依法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知情
权的具体安排、股东权益保护相关安排;
    (四)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挂牌交易或转让事宜;
    (五)公司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七条 公司被北交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的,可以根据北交所相关
规定申请复核。公司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在复核期限届满当日,披露关于未
提出复核申请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在当日披露关于已提出复
核申请的公告,并在收到北交所复核决定当日披露公告,说明复核决定的主要内
容以及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具体安排。
    第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第 10.7.1 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北交所申
请终止上市,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终止上市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
公告。终止上市议案应当明确拟终止上市的具体原因、终止上市后的发展战略、
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股票停复牌安排等。独立董事应当就终止上市是否有利于公
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
并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7.1 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引
发主动终止上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履行公
司解散或合并、股份回购、公司收购的决策、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终止上市事项作出决议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
时披露关于拟终止上市的公告。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主动终止上
市实施进展情况。北交所对前述公告进行审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披
露。
       第九十一条 北交所对公司申请股票终止上市的材料进行确认,并于受理之
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北交所作出决定前,公
司申请撤回终止上市的,应当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撤回终止上市相关事项,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北交所同意股票终止上市的,出具同意终止上市函,发布
相关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应当最晚于终止上市日前一交易日披露股
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终止上市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转板情形除外);
    (四)终止上市后信息披露或保障股东依法查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等知情
权的具体安排;
    (五)终止上市后股票登记、挂牌交易或转让事宜;
    (六)公司终止上市后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七)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北交所不同意终止上市申请的,公司应当在收到北交所相关书面决定当日披
露相应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积极督促公司制
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经办人员按
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规定
完成其相关工作后,提交至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文件、
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公司
确认发布。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办与复核人员等其他相关人
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
布的事项等。
    第九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
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九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
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
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保
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十八条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埋、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
确保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
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咨询,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平台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
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
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
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章 关键人员信息报备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办理》的规定向北交所完成公司关键人
员信息报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报备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情况变动填报。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关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关键人员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名称、身份或职务等基本情况,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认定适用《上市
规则》的规定)。
    关键人员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还应当报
备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状态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
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通过业务系统向北交所报备;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如身份证件信息变更、家庭成员人员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通过业务系统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业务系统。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报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包括名称、证
件类型及号码、是否为最大持股股东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
    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如一致行动人范围变更、最大持股股东变更、身份证
件信息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
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
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
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业务系
统每天定时将上述信息推送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经办人员在上述信息填报后,均需提交至复核员进行复
核,确保信息填报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