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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广脉科技: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12-07  

                        证券代码:838924           证券简称:广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1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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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
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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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投资者关系顾问;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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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如有)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
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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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
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
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
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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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年度报
告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
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期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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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
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
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
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
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关
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
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
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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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档案由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管理,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如有)、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活动结
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的;
    (二)经北京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生效后的修改由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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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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