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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广脉科技: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1-12-07  

                        证券代码:838924          证券简称:广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3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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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
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方式和程序确定,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
任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当所提候选人
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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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
应在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
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召集人还
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进行
选举,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最大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最大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独
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最大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
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对每个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
       (二)股东对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进行投票时,应以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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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的最大表决权数为限进行投票,每一议案组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对该议案
组拥有的最大表决票数。如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
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票。如股东对
议案组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则该股东所
投的该议案组下全部投票均无效,按废票处理。
    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大会应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
得票数较多的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
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的,应为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仍不能确定
当选者的,公司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按应补选
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董事人数少于拟选董事人数的,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
之一的,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按应补选董事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二)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但不足应选人数的,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的董事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
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2、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八条 在监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监事人数少于拟选监事人数的,参照
前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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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生效后的修改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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