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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广脉科技: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12-07  

                        证券代码:838924           证券简称:广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5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和《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
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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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
专户内。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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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
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撤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
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予以公
告,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品的(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
理财产品外),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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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
安全的理财产品的,公司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其购买的理财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障投资本金安全要求;
    (二)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预计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三)流动性好,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为活期理财产品或定期短期理财产品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拟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要资金的部分,经公司董事
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
金。独立董事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
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
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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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
业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
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
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
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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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
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书面
说明违约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主要人员
的责任,并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
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生效后的修改由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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