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西子国际 C 座 15 楼 15th Floor, Building C, Xizi International Center, Qingchun East Road, Jianggan District, Hangzhou 邮编/Zip Code:310020 电话/Tel:86-0571-85779929 传真/Fax:86-0571-85779955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杭州 海口 上海 广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070】号 致: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的《广 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 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 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年3月21日13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 赵国民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年3月20日15:00至2022年3月21日 2 法律意见书 15:00,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 案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48,251,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3,551,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1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700,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6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中非独立董事王欢、张旭伟、赵明坚、独立董事薛 3 法律意见书 安克、郭德贵、副总经理沈颖、监事叶伟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因工作需要以视频方 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余人员均现场参加。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 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每一位非独立董事逐一进行表决,选举了赵 国民、赵淑飞、王欢、张旭伟、赵明坚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 下: (1)董事候选人赵国民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252,125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2,236,77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 (2)董事候选人赵淑飞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251,625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2,236,27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4 法律意见书 (3)董事候选人王欢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251,6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2,236,27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4)董事候选人张旭伟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251,625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2,236,27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5)董事候选人赵明坚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251,625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2,236,27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对每一位独立董事逐个投票进行表决,选举薛安 克、郭德贵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董事候选人薛安克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251,825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2,236,47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董事候选人郭德贵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251,625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2,236,27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251,72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5 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251,72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大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对每一位监事逐个投票进行表决,选举章颖姬、 祝邦曙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1)监事候选人章颖姬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251,825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当选。 (2)监事候选人祝邦曙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251,625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当选。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