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广脉科技: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0  

                                                   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西子国际 C 座 15 楼

       15th Floor, Building C, Xizi International Center, Qingchun East Road, Jianggan
                                      District, Hangzhou
           邮编/Zip Code:310020 电话/Tel:86-0571-85779929 传真/Fax:86-0571-85779955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杭州 海口 上海 广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091】号



致: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

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

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

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的《广脉科技股


                                     2
                                                                    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公司

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年5月19日13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赵国民主

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15:00—2022 年 5 月 19 日

15:00,登记在册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

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8,174,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3
                                                                     法律意见书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3,466,99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2.3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707,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其中董事、董事会秘书王欢,董事张旭伟、赵明坚,独立董事薛安克、郭德贵,副

总经理沈颖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因疫情防控原因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余人员

均现场参加。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

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4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174,7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174,7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174,7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174,7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5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174,7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174,7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174,7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2,924,22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6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174,7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174,7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174,7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的专项审计说

明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174,7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7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174,7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3、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174,7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