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广脉科技: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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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594 号
致: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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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
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的《广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
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 13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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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赵国民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 15:00 至 2022 年 10 月 18
日 15:00,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
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46,127,8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1,614,7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6%。
上述股份的持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11 日)收市后在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513,1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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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中董事张旭伟、赵明坚,独立董事薛安克、
郭德贵,副总经理李之璁、沈颖以及本所律师因疫情防控原因以视频方式参加本
次会议,其余人员均现场参加。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127,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127,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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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127,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127,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77,37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127,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77,37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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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46,127,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77,37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127,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77,37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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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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