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天马新材: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2-10-27
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2-159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
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非因不可
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
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第 2 个月至 3 年内,除不可
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时,
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1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马淑云 控股股东 13,302,000 23.08%
王世贤 实际控制人 3,713,800 6.44%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
增持合理
东 计划增持 计划增持 增持 增持 增持资金
价格区间
名 数量(股) 金额(元) 方式 期间 来源
(元)
称
马 不 低 于 不 超 过 竞价 自 2022 年 10 月 18 不 超 过 自有资金
淑 40,607 股 5,750,4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1.38 元/
云 元且不低于 31 日 股
868,170 元
王 不 低 于 不 超 过 竞价 自 2022 年 10 月 18 不 超 过 自有资金
世 40,607 股 5,750,4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1.38 元/
贤 元且不低于 31 日 股
868,170 元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之 2.4.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窗口期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遵守相关规则,在允
许的期间内增持股票。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股价在一定期限内高于基准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结果公告。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
件,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
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本方案无法实
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变更其他增持主体,并
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4、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相关情况。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义务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
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
理由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
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
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二)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1、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3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该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分取红利(如有),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
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及现金红利,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
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
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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