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天马新材:涉及诉讼公告2023-01-10
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2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传票的日期:2023 年 1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向受理案法院提出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海朝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淑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岳嵩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股份”)长期向河南天
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氧化铝粉体材料。
2022 年 3 月,公司与金力股份签订《买卖合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已依据上述合同分批次向金力股份供应氧化铝粉体材料合计金额 3,978,000 元,
上述产品已经签收入库并投入生产,金力股份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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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金力股份收到其下游客户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金力股份认为上述问
题系公司供应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不符合同约定所致,故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24,433,121.5 元;
3、判令被告承担剩余氧化铝粉体材料的退货责任;
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一批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优异的产品性能、和优质
的客户服务质量,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声誉与竞争优势,多年来未因产品质量问题
产生诉讼纠纷。在锂电池隔膜产品领域,公司与业内多家锂电池隔膜企业建立了
稳定的供应关系,并进入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格供应商体系,获得
了多家锂电池隔膜企业的认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涉及合同金额占公司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55%、3.59%
和 1.91%,对公司营业收入影响较小。
诉讼尚未开庭处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
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尚未收到应诉通知书。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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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票》
(三)《买卖合同》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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