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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一致魔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13  

                                          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 -致 痰芋 生 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⒛” 年年皮股 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 城 律 师 事务 所
                   ALLBR1GHT LAW〈OFFICEs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501号 上 海 中心大厦   11、   12楼

电话 :∞ ←⒛ 51100O                传 真 :Ⅱ 1-⒛ 5119"

邮编 :⒛ 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湖 北 -致 魔 芋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⒛ ” 年 年 度 股 东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湖 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等 法

律 、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指 派律师列席公司 ⒛” 年年度股东大

                 “
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 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而 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

完整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 得
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 ,本 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 日以前 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按 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就 题述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 在公司提供文件、披 露公告及其签章、 内容均真实、准确、

完整 、有效 ,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且 文件副本 、复

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前提下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 已于 ⒛23年 3月 21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 议并通
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陇 2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⒛23年 3月 23日 ,公 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

性 、合规性、召开方式、召开 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

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 。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⒛⒛ 年 4月 12日 下午 15:O0在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 自治县

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 们 8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 络投票起止

时间为 :2陇 3年 4月 11日 下午 15:00至 2怩 3年 4月 12日 下午 15:00。 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为 ⒛23年 4月 10日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合 计 17人 ,代 表股份 52,919,ω 0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 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合计 13人 ,代 表

股份 辊 ,564,ω 0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1%;通 过网络投票参与表

决的股东合计 4人 ,代 表股份 10,355,O00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 ⒄%。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

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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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 ,上 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通 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股 东的

 资格 由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负责认证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具 备法律 、法
 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监 票人 、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




并公布 了表决结果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l、   《关于公司 ⒛”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犯,919,ω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O0。   00%;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OO%。


        2、    《关于公司 ⒛22年 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犯,919,ω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OO.0O%;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O%;弃 权   0。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OO%。


        3、    《关于公司 ⒛22年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犯,919,ω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lOO。   00%;反 对 O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O%;弃 权0。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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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公司 2Ⅱ 3年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2,919,ω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O。   OO%;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弃 权
                                                                        0。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


          5、   《关于公司 2u2年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犯,919,ω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OO。   OO%;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O0%;弃 权
                                                                        0。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杈股份总数的           0。   00%。


          6、   《关于确定公司 2鸵 2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犯,919,ω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O0。    OO%;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O0%;弃 权
                                                                        0。



O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O0%。


         其中,中 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2,9O6,ω 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杈股份总数的 100。 00%;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OO%;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o.00%。


         7、    《关于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曳,919,ω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OO%;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O%;弃 权
100。                                                                   0。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




         8、    《关于续聘 ⒛23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m,919,ω o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O0。   0O%;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弃 权
                                                                       0。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O%。


         9、    《关于确认 2怩 3年 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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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 意 52,919,ω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OO。   OO%;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杈股份总数的 00%;弃 权
                                                                   0。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O0%。

         10、   《关于确认 2m3年 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9,919,ω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O0。    O0%;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弃 权
                                                                   0。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


         11、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表决结果 :同 意 犯,919,ω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O。    O0%;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O0%;弃 权
                                                                   0。



o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O0%。   0。




         12、   《关于公司使用 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9,919,ω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OO。   00%;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弃 权
                                                                   0。



o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杈股份总数的 O0%。   0。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 、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一式叁份 ,经 本所负责人 、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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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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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无 正 文 ,为 《上海 市锦 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 于湖 北 一 致 魔 芋生物 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 ⒛ zz年 年度股 东大会 的法律 意见 书》 之签署 页 )


                                                          嗡

              上海 市锦天
                                                          ㈢
                                      遭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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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廉洁
                                        顾 功耘




                                                                                 缈锄           :且              ˉ
                                                                                                                 王凌云




                                                                                                     ”△年 L9月                        日
                                                                                                                                  '冫




                                                                                         驷 安 广州 长春 武汉 乌鲁木齐 海口 长沙 香港 伦敦 西雅图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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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 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501号 上海 中心 大厦                   11、   12层   ,   由阝绍岗: 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 真 :(86)21-⒛ 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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