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永顺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4-20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8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广东永
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
息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上传至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披露文件
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业务系统将在指定的时间段将披露文件发送至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并应
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公司经办人
应当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公司复核人员
进行复核。复核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
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最终由公司确
认发布。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
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
幅度达 30%以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
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对于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预计净利
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
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
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产生
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
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条规定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
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
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
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披
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
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
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涉及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
的形式披露。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内容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监事会决议后
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
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保荐督导券商、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披
露。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
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情
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北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
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
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
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收担
保或者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做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
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
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
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三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
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
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
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
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法规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
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
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
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
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涉及具
体金额的,应当比照使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 可能触及北交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
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者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三十八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
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
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
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时间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理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
要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公司不能及时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
露文件的,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发现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澄清
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
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
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如
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总经理,并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其他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同时以书面形式
将具体情况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编制信
息披露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未经董事会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
第四十五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
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其
授权董事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
或其授权监事审核签字。
第四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
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条 若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应当通
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与北京证券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主办券商、证券主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
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推荐主办券
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负主要责
任。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挂牌公
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 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
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六十条 本制度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