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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联迪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4-26  

                        证券代码:839790          证券简称:联迪信息          公告编号:2023-013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
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

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
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

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四)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

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五)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

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

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六)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

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七)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
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八)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

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指定 www.bse.cn 网站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

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

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

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并说

明如被终止上市,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京证券
交易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的,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

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

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

露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公告、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参会监事签字确

认的监事会决议披露。

    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

北京证券交易所,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立

即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

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

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标准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的重大信息披露标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信息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信息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
展情况:

    (一)该重大信息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向公司股东、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

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下同)等相关各方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
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
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治理相关规则及《公司

章程》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治理相关规则免予

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

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

清。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

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

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

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八条 重大信息在公司内部应当严格按照汇报、传递、审核、披露的

程序执行。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审核、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

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

    (六)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审核、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于按规定无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

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交公司董事长审阅,

经董事长批准后,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董事长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

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自行决定在报送北京证券交

易所之前,是否将临时报告报经董事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审阅;

    (三)对于按规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在对信息披露文

件初稿审核并形成议案后,提请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及时召集董事会或监事会,

将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直至股东大会审议;

    (四)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北

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

关文件;

    (六)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

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七)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由公司董事会

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公司董秘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

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的派出机构的指定联络人。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八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由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

经办人员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

办理》规定完成其相关工作后,提交至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对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公司确认发布。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四)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
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

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

机构和人员等;

    (七)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十四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

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再给予
回答。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

    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

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相关稿件发布后应及时送公司董秘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八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七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进

行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九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九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

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八章 关键人员信息报备

    第一○一条 公司关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关键人员信息报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报备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填报,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主体

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一○二条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通过业务系统报备。声明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业务系统。

    第一○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

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

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一○四条 公司经办人员在上述信息填报后,均需提交至复核人员进行复
核,并确保信息填报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一○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并指派专

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监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第一○七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

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

件由董秘办公室存档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秘办

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

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

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秘办公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一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一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立

刻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

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九一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

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一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一一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如有)履行董事会秘书授权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

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一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相关重大信
息,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

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一一六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一一七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

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

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0 天以书

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一八条 股东的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一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罚

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按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一二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

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二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一二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二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一二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二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