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和新材: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2023-03-3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
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四月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
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新材”或“发行人”)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3年3月30日行使完毕。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莞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
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东莞证券就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核查说明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机制,东莞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8.68元/股于2023年3月15日(T日)向网上投资
者超额配售30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
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东和新材于2023年3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东和新材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3年3月30日至2023
年4月28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
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300.00万股)。
截至2023年3月30日日终,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
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300.00万股,买入股票数
量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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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23,284,869.98元,最高价
格为7.99元/股,最低价格为7.10元/股,加权平均价格为7.76元/股。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
资者与发行人及东莞证券已共同签署《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
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实际获配数量 延期交付数 限售期
序号 名称
(万股) 量(万股) 安排
中信证券东和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
1 200.00 150.00 12个月
合资产管理计划
2 北京华达建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0.00 90.00 6个月
3 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 80.00 60.00 6个月
合计 400.00 300.00 -
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战略投资者中,中信证券
东和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的股份限售期
为12个月,北京华达建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
司获配的股票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2023年3月30日)起开始计算。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股份来源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后股份来源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314539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3,000,000
五、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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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了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6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2023年3月,东和新材与东莞证券签署了《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主承销协议》,明确授
予东莞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
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
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
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
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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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
施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健实 赵 楠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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