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东和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4-11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9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7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及通讯相结合方式
4.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23 年 3 月 24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毕胜民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 9 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分配募集资金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根据议案内容,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56,000
万元,其中,募投项目“二氧化碳捕集纯化及轻烧氧化镁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拟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46,000 万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发行底价、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将上述发行上市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调整为 40,000 万元,其中,募投
项目“二氧化碳捕集纯化及轻烧氧化镁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调整为 30,000 万元,且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仅用于轻烧氧化镁工艺系统的建
设。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经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 2023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3〕21 号)。经北交所北证函〔2023〕122 号文批
准,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在北交所上市。东和新材本次发行价格为 8.68
元/股,发行股数为 20,000,000 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173,600,000.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 21,154,188.57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52,445,811.43 元。
截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亚会验字(2023)第 01120001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基于前期审议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及各
用途拟使用资金的相对比例,公司对实际募集资金在各用途拟使用金额作如下分
配:
单位:元
序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1 二氧化碳捕集纯化及轻烧氧化镁清洁生产建设项目 114,445,811.43
2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38,000,000
合计 - 152,445,811.43
本议案是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发行底价、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范围内,根据发行
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实际募集资金在各用途的分配金额,便于后续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涉及对募集资金用途的调整,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宝玉、魏宇、周宁生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宝玉、魏宇、周宁生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亨特利(海城)镁矿有限公司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协
议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和新材”)拟与亨
特利(海城)镁矿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协议》,亨特利(海城)镁
矿有限公司将位于海城市牌楼镇牌楼新区 11 号,面积 95,138 平方米的生产厂房
及相关生产设备向东和新材出租,租赁期 10 年,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3 月 31 日止,每年租金 660 万元。公司租入该厂房及相应生产设备用于生产
高纯镁砂或建材级氧化镁粉,设备年产能约 10 万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亨特利(海城)
镁矿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