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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倍益康: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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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2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2023)法意字第 089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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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
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倍益康”)的委托,本所指派苏绍魁律师、
关舒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经办
律师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合法、有
效,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
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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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3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 2023 年 1 月 9 日 , 公 司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bse.cn/)披露了《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二)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文主持,与
《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30 日 15:00—2023 年 1 月 31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等的
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6,38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9%,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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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38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告等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股份总
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8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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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投票表决
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8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投票表决
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8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投票表决
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8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投
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8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投
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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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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