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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江材料:上市保荐书2021-12-29  

                        关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3-2-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材料”“发行人”“公司”)
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委托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
贵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2-2
一、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ANJING HUJIANG COMPOSITE MATERIALS CO.,LTD
证券简称                 沪江材料
证券代码                 8702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135630851R
注册资本                 2,276.57万元
法定代表人               章育骏
成立日期                 1995年7月31日
住所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业集中区蓝霞路10号
联系电话                 025-58097370
                         复合材料及制品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
                         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其他印刷品印刷;塑料材料及制品
                         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
经营范围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二)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高阻隔工业软包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专业的高阻隔工业
软包装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可根据客户产品物理化学特性、包装工艺、仓
储物流条件及使用环境等各方面因素,从薄膜配方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等
各方面进行针对性的开发,生产出符合客户个性化需求的产品,并提供售前、售
中、售后全程服务,是客户可信赖的产品包装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公司成立于 1995 年,2002 年进入工业特种包装领域,2003 年公司的主导产
品铝塑复合重包袋研发成功并投产,发展至今已形成五大系列产品,主要应用于
化工、电气(锂电)、食品、医药等产品的特种包装。

       公司客户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如巴斯夫、帝斯曼、拜尔、万华化学、华峰化
学等,公司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为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2-3
 (三)主要财务数据

                     2021年6月30日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资产总额(元)          347,427,309.00      317,343,273.69      271,698,224.22    261,341,147.47
股东权益合计(元)      241,107,018.11      216,473,668.04      191,775,088.66    170,982,140.6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41,107,018.11      216,473,668.04      191,775,088.66    170,982,140.69
者的股东权益(元)
资产负债率(母公
                             28.57%                 28.92%           30.38%            32.70%
司)
营业收入(元)          166,128,441.59      231,323,263.83      207,886,356.78    207,475,084.09
毛利率                       34.28%                 36.45%           34.22%            33.64%
净利润(元)             24,633,350.07       32,666,574.38       28,760,942.97     26,327,661.8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4,633,350.07       32,666,574.38       28,760,942.97     26,327,661.82
者的净利润(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3,911,001.30       31,391,499.98       22,166,990.39     24,526,176.10
后的净利润(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扣除非经常性       23,911,001.30       31,391,499.98       22,166,990.39     24,526,176.10
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10.77%                 15.85%           15.68%            17.72%
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0.45%                 15.23%           12.09%            16.51%
后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
                                  1.08                1.43              1.26              1.23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1.08                1.43              1.26              1.23
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2,770,555.63       40,674,780.35       14,424,936.43     22,802,270.11
金流量净额(元)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
                              4.37%                 4.96%             4.24%             3.76%
入的比例

 二、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股。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股。

         4、发行价格:【】元/股


                                            3-2-4
    5、发行市盈率:【】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其中
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9.51 元(按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按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募集资金总额:【】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9、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万元,其中保荐、承销费用为【】万元,会计
师费用为【】万元,律师费用为【】万元,发行手续费用为【】万元,用于本次
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为【】万元。

(二)发行前相关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章育骏、秦文萍、章澄、
章洁和徐波承诺:

    “1、自沪江材料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沪江材料在
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沪江材料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
部分股份。若因沪江材料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沪江材料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3-2-5
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
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
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沪江材料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沪江材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沪江材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沪江材料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持股平台南京沪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沪恒企业管理咨
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沪江材料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起十二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沪
江材料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沪江材料回购本合伙企业的该
部分股份。若因沪江材料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沪江材料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

                                   3-2-6
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
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沪江材料所有,
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沪江材料指定账户。如果因
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沪江材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
企业将向沪江材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章育俊、秦文萍、章澄、章洁、徐波、孙斯兰、王蓉蓉、
陈小雨,监事蒋洋、郭海燕、符小丽,高级管理人员詹璇,承诺:

    “1、自沪江材料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沪江材料在
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沪江材料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
部分股份。若因沪江材料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沪江材料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3-2-7
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
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
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沪江材料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沪江材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沪江材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沪江材料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要求,进行了逐条对照,现说明如下:

    1、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股票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2021 年 11 月 18 日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公司原精选层挂牌项目转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的发行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股票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2021 年 11 月 18 日第二

                                  3-2-8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公司原精选层挂牌项目转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的发行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
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将依法
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聘请保荐机构;同时,保荐机构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
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5、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以下文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发行保荐书等,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按照招股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
用;同时,发行人无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
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将按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
请文件,符合《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9、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将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
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未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发行人不在公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文件前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

                                 3-2-9
    10、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保荐机构签订承销协议,承销期限最长不
超过九十日,符合《证券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依法自主选择承销机构,符合《证券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

    1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
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符合《证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
股票发行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符合《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
调到创新层,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 12 个月,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文件、公司组织架构图、报告期
的三会召开文件、近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取得公司的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
门的无违规证明等。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
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依法规范经营,
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失
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取得发行人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的无违规证
明、取得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2-10
    (3)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的上市条件

    1、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
调到创新层,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 12 个月,符合《上市规则》2.1.2 第一款的规
定。

    2、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具体参见本报告“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说明”之
“(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符合《上市规则》2.1.2 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 2020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21,647.37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2 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预计不少于 723.43 万股,且不超过 946.9445
万股(假定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 100 人,符合《上
市规则》2.1.2 第四款的规定。

    5、发行人现股本 2,276.57 万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预计不少于 723.43
万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预计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2
第五款的规定。

    6、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
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则》2.1.2 第六款的规定。

    7、截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市值为 3.19 亿元,预计发行时公司市值
不低于 2 亿元;2019 年、2020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 2,216.70 万元、3,139.15 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12.09%和
15.23%,适用《上市规则》2.1.3 第一项的标准。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2
第七款的要求。

    8、公司符合《上市规则》2.1.2 第八款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9、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上市规则》2.1.4 的规定:


                                   3-2-11
    (1)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 12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
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
未消除;

    (5)最近 36 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10、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 2.1.5 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确认:

    1、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东吴证券未持有沪江材料股票。

    2、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3、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3-2-12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正常商业活动除
外);

    4、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在北
交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保荐办法》的规定,自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北交所上市的规
定,接受北交所的自律管理。



                                3-2-13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
整会计年度。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

   (二)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四)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1.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
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
查;

   3.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保荐代表人:张明、常伦春


                                 3-2-14
    联系电话:0512-6293 8562

    传真:0512-6293 850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沪江材料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
素”,注意与发行人业务经营有关的风险以及其他投资者需关注的风险。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沪江材料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
公开发行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保荐机构推荐沪江材料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3-2-15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
章页)

         项目协办人:
                                 徐晗丹


          保荐代表人:
                                 张       明                   常伦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    伟


         内核负责人:
                                杨    淮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    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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