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沪江材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19
证券代码:870204 证券简称:沪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2-032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
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南
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做
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服务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六)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务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
(十)公司网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公司不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
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公
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投资者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
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和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调。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方式举行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
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以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
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
人。
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
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适时举办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
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
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
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
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
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
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