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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灿能电力: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2-06-17  

                        证券代码:870299       证券简称: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2-039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
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布《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的公告》,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本所上
市公司”后,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同时公
司实际控制人章晓敏、林宇、金耘岭作出为稳定公司股价进行股份增持的补充承
诺,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
司股票出现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1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际控制人章晓敏、林宇、金耘岭增持公司股
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竞价交易方式或北交所认
可的其他方式,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
分红的 10%,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的 20%。

    2、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金额相应调整)
的情形,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
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在北交所上市,自 2022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实际
控制人章晓敏、林宇、金耘岭为稳定股价措施进行股份增持的补充承诺的启动条
件,2022 年 6 月 16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5%以上股东、控股
章晓敏                                              14,393,480            15.9734%
                       股东、实际控制人
                       5%以上股东、控股
林宇                                                 9,598,325            10.6519%
                       股东、实际控制人

                       5%以上股东、控股
金耘岭                                               9,597,315            10.6508%
                       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增持合理
股东名      计划增持      计划增持      增持        增持                  增持资金
                                                              价格区间
  称       数量(股)    金额(元)     方式        期间                    来源
                                                                 (元)
                         不   超   过          2022 年 6 月
          不   低   于 412,066.3               20 日-2022 不 超 过
章晓敏                                  竞价                              自有资金
          35,523 股      元且不低于            年 7 月 19 5.8 元/股
                         206,033.15            日
                         元
                         不   超   过
                                                2022 年 6 月
                         274,787.36
          不   低   于                          20 日-2022 不 超 过
 林宇                    元且不低于      竞价                          自有资金
          23,689 股                             年 7 月 19 5.8 元/股
                         137,393.68
                                                日
                         元
                         不   超    过
                                                2022 年 6 月
                         274,758.44
          不   低   于                          20 日-2022 不 超 过
金耘岭                   元 且 不 低 于 竞价                           自有资金
          23,687 股                             年 7 月 19 5.8 元/股
                         137,379.22
                                                日
                         元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
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
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本方案无法实
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变更其他增持主体,并
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4.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相关情况。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严格依法执行
该等裁决、决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
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
应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
失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