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灿能电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2-06-30
证券代码:870299 证券简称: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2-050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出具《关于同意南京灿能电力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655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5.80 元/股,发行股数为 2,024.9276 万股,实际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7,445,800.8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2,203,775.4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5,242,025.34 元。截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由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 4-0002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
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1,220.38 万元。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人民
币 264.34 万元,本次拟置换 264.34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
序 发行费用总额 拟置换金额
费用类别 的发行费用总额
号 (不含税) (不含税)
(不含税)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833.39 56.60 56.6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283.02 155.66 155.66
3 律师费用 103.77 51.89 51.89
4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0.19 0.19 0.19
合计 1,220.38 264.34 264.34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决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
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机构鉴证报告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2】第 4-00088 号审核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编制符合相关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止 2022 年 5 月 31 日止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
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核报告,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灿能电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五)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