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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地电气: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2021-11-10  

                        证券简称:大地电气                                证券代码:870436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NANTONG GREAT ELECTRIC CO., LTD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和路 1166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目录................................................................................................................................ 1

释义................................................................................................................................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3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40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4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52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55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58




                                                                 1
                                     释义

大地电气、本公司、公司、股
                             指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母公司、发行人
聚源投资、控股股东           指   南通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南通宏致                     指   南通宏致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宏致                     指   昆山宏致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康达投资                     指   南通康达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同达投资                     指   南通同达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南通建华                     指   南通建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东北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
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
持股 10%以上股东、同达投资均对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承诺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的,本公司
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之
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大地电气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之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地电气股份,
亦不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大地电气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大地电气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
    (4)本公司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大地电气股份的,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大地电气本次发行后有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5)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将减
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大地电气,并由大地电气及时予以公
告,自大地电气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大地电气股份。

    (6)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公司由于大地电气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原因增持的大地电气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7)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
公司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大地电气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大
地电气,则大地电气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
额收归其所有。

    (8)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将根
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2、实际控制人及亲属承诺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的,本人将
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之日
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大地电气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之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地电气股份,
亦不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大地电气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大地电气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
    (4)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
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公司股份。

    并且,如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
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5)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大地电气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大地电气本次发行后有派息、送红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股本为基数。

    (6)本人减持股份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将减持
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大地电气,并由大地电气及时予以公告,
自大地电气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大地电气股份。

    (7)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人由于大地电气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原因增持的大地电气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8)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
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大地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大地电气,
则大地电气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其
所有。

    (9)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10)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承诺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的,本人将
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之日

                                   5
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大地电气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之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大地电气股份。

    (3)若大地电气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大地电气
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期间减持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大地
电气股份的,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大地电气本次发行后有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或缩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下列期间承诺不买卖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6)上述股份锁定期间,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
亦不以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7)本人减持股份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将减持
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大地电气,并由大地电气及时予以公告,
自大地电气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大地电气股份。

    (8)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人由于大地电气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原因增持的大地电气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9)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
                                   6
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大地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大地电气,
则大地电气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其
所有。

    (10)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11)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4、持股 10%以上股东承诺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的,自该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之日期间不
减持公司股票。

    (2)自大地电气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之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大地电气股份,
亦不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

    (3)若大地电气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
的大地电气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大地电气股份的,将认真
遵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
规定,结合大地电气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大宗交易方式、集中
竞价方式、协议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逐步减持。

    (5)本公司/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公司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大地电气本次发
行后有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以
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7
    (6)本公司/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
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大地电气,并由大地电气及时
予以公告,自大地电气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大地电气股份。

    (7)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公司/本企业由于大地电气送红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持的大地电气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8)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
行减持的,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大地电气所有。如本公司/本企业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大地电气,则大地电气有权将应付本公司/本企业现
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其所有。

    (9)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本企
业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5、同达投资承诺

    (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之日期间
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大地电气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之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大地电气股份,亦不以
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

    (3)若大地电气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大地电
气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企业拟减持大地电气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
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大地电气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
式、协议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逐步减持。


                                   8
    (5)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大地电气本次发行后有派
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
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6)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将减
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大地电气,并由大地电气及时予以公
告,自大地电气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大地电气股份。

    (7)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企业由于大地电气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原因增持的大地电气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8)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
企业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大地电气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大
地电气,则大地电气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
额收归其所有。

    (9)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将根
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关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本次发
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承诺
                                   9
    (1)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
已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公司将在收到有
权部门作出的认定文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程序,回购价格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有利润
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
应调整)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3)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
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
定的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
已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公司/本人将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
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确定。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0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4)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
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或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该等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司法机
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
司召开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会议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
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11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
的正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特
作出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
大地电气所从事的业务相同、相近、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直接或以
投资控股、参股、合营、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大地电气主营
业务相同、相近、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
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
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大地电气及其其他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届时
正在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
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大地电气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届时
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经济实体或提供任何资金、业务、
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如本公司现有业务或其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大地电气及其控制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大地电气或者转让给无关联
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以避免同业竞争。

    (4)本公司承诺不向大地电气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从
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
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本公司不利用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公司生产经营
的活动。

    (6)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和
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的费用支出,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
                                   12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除大地电气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下
同)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大地电气所从事的业务相同、相近、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营、联营或其他形
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大地电气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

    (2)在本人控制大地电气期间,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
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
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大地电气及其其他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届
时正在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
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大地电气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届时
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经济实体,亦不会在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或提供任何
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在本人控制大地电气期间,如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现有业务或其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大地电气及其
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所控制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
的业务纳入大地电气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本人的
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再从事与大地电气主营业务
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承诺不向大地电气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从事
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
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如出现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大地
电气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公司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了承诺,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规避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承诺遵守等价有
偿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
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涉及本公司/本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
利用本公司/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如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
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
接或间接损失。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和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
联交易,对于不可规避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遵守等价有偿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
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
                                   14
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涉及本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
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3、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公司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和避免与公
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规避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企业承诺遵守等价有
偿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
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涉及本公司/本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中回避表
决。

    (3)如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
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
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15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使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
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积极研发新产品。同时,公司将不断增
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要产品的市场
占有率。

    (2)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
部控制,完善内控体系、制度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在募集资金到
位前,对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建设,同时,公
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以争取尽早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制订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
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4)建立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对股东的其他回报措施除上述涉及
经营的具体措施之外,公司已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规定制订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
分配条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实施
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

                                   16
法权益。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
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未来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的,本公
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
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
补偿责任。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
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
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17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落实股东分红回报、维护股东权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作
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8
    (1)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公司将严格执
行《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
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利润分配政策。

    (3)若本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本
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
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股价稳定预案及相关承诺

    2021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19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
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2021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公告编号 2021-096),对稳定股价预案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前提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
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启动条件的监测。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告知稳
定预案履行义务人。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 1-3 顺序
依次循环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
精选层挂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
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增持公司股份。

                                    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1)增
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2)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
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同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
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且仍需要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
循以下原则:(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2)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
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 10%,同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
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 30%。

    3、公司回购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且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公司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1)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
于本次发行价;(2)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20%;同一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3)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股价稳定措施停止的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本预案尚未实施前或本预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
一情形,则视为本预案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本预案停止执行:


                                   21
    1、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
收盘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
约收购;

    4、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
到上限。

    (四)附则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实施。”

    为使股价稳定预案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为保持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稳定,公司将严格遵守《稳定股价措
施预案》的相关内容,全面且有效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
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
施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③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22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为保持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稳定,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稳定
股价措施预案》的相关内容,全面且有效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本人未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公司/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中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
则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
本公司/本人支付的分红/薪酬,直至本公司/本人按《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八)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关于保持独立性作出如下承诺:

    (1)大地电气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公司治理健全,

                                  23
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能够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具有独立面对市场经营的能力,具有完善的经营性资产及业务体系。

    (2)本次大地电气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
将继续保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本公司/本人作
为大地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干预大地电气及其控制企业的独立经营、
自主决策,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本公司/本人
及关联方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大地电气及其控制企
业的资金、资产及其他任何资源,也不要求大地电气及其控制企业为本公司/本
人及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

    (3)若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大地电气及其他股东或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其相应损失。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关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商业失信、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
主体就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商业失信、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作出以下承
诺:

       1、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承诺

    (1)2018 年至今,本公司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

                                     24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认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其他情形。

    2、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2018 年至今,本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
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
违法行为;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认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其他情形。

    (3)本人未与其他企业签署影响在大地电气任职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
议或其他文件。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25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关于股权不存在纠纷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对股权不存在纠纷作出以下承诺:

    (1)本股东已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
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股东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
为。

    (2)本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合法、完整、有效,本股东以自身名义实际持
有对公司股份股权,不存在且将来亦不会通过委托、信托等任何形式为他人持有
或由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本股东与公司股权相关的任
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

    (3)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其他
法律纠纷,不存在遭到任何第三人追索或提出权利请求的潜在风险。

    (4)本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
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本股东持
有之公司股权的情形。

    (5)本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负债、担保及其他或有事项,在约定
期限内办理完毕本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6)本股东确认知悉并同意公司设立至今本股东的历次出资,对公司历史
及现有股东历次出资的方式及认购价格均无异议。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26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一)关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对资金来源合法性作出以下承诺:

    本股东用以投资公司的资金是企业合法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
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7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
观因素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
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

    ②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
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
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则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
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未履行就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公司/本人承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8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所作
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
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事项;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就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
挂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9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则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
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本公司/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

    (4)公司未履行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所作
出的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企业应承担责
任的,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三)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的承诺如
下:

    对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前未足额缴纳的任何社会保险或住房公
积金,如果在任何时候有权部门要求上述公司补缴该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或上述公司因未缴纳该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或员工
要求补缴该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本人/本公司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上述
公司就此承担的全部支出、罚款、滞纳金、赔偿及费用,保证上述公司不因此受
到任何损失。

                                     30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四)关于劳务派遣事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劳务派遣事宜的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因劳务派遣用工引致诉讼、仲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从而导致公司及子公司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
/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补缴义务以及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罚款或损失,以保证发
行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五)关于发行人与子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人与子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的承诺
如下:

    若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存在定价不公允,或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上述公司就此承担

                                  31
的全部支出及费用等,保证公司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六)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违规事项整改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会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结构,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
相关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治理;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内控
制度执行,并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加强对业务、财务等相关领域的信
息化、流程化建设,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在银行贷款、安全管理、环保等
多方面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
情权。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因前述不规范事项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任何处罚,从而使公司遭受任
何损失,将无条件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费用、罚款或其他经济损失,并保证今后
不会就此向公司进行追偿。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

                                   32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责任的声明及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及承诺

    1、对《公开发行说明书》做出的声明

    本公司已对公开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管理层已认真阅读南通大
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电子文件进行了核查,承诺电子文件
与预留原件一致,电子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本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
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2)本机构承诺报送的以本机构署名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其为大地电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33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声明及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及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
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声明及承诺

    1、对《公开发行说明书》做出的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
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本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
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2)本机构承诺报送的以本机构署名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其为大地电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声明及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及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
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及承
                                   34
诺

     1、对《公开发行说明书》做出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
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15-2 号、天健审(2020)15-18 号、天健
审(2021)15-2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5-28 号)、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5-27 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
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
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
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本所承诺报送的以本机构署名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因其为大地电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
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
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声明及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及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
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35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8.68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 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
一年内股票交易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 3.3.11、3.3.12 条的规定,公司
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
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
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公开发行
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按同一控制主体下
统计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8.52%、
93.08%、93.60%及 96.72%,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
会统计,2019 年,我国商用汽车销量排名前十位的企业集团销量合计为 321.2
万辆,合计占比为 74.3%,商用汽车整车产业销量集中度较高。大地电气作为商


                                    36
      用汽车线束领域主要供应商之一,呈现客户集中度较高的特点,与下游行业特征
      基本一致。

           如果公司主要客户未来因终端消费市场的重大不利变化产生较大的经营风
      险或缩减与公司的合作规模,可能导致公司销量减少或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
      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汽车行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汽车线束以汽车为载体,生产经营与汽车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
      景气程度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改
      善,汽车行业呈现稳定发展的态势,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5 年至 2020
      年,我国商用汽车销量由 345.1 万辆上升至 513.3 万辆,年复合增长率达 8.26%,
      我国商用汽车市场需求呈增长趋势。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亦受宏
      观经济波动、环保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未来若宏观经济下行,或国家环保政策趋
      严,将导致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进而对本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相关政策红利到期对发行人未来业绩的影响

           发行人主要从事商用车汽车线束、发动机线束研发销售,自 2017 年在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以来,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业绩未发生过大幅下滑的情况,各年
      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45,281.65     76,584.39        59,152.26    52,487.86    53,871.91    50,151.67
归属于母公司所
                        3,176.55      6,331.33         2,367.05     2,272.15     2,826.73     1,908.68
有者净利润

           2016 年至 2019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波动范围在 5 亿元至 6 亿元之间,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波动范围 2,000 万元至 3,400 万元之间,各年波动不大。

           2020 年,由于环保提标、超载治理、基建加速和物流业稳步发展等因素共
      同推动商用车发展,下游市场需求增加,以及社保费用减免的政策影响,带动发
      行人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增加。


                                                 37
    由于发行人主要向商用车整车厂或发动机厂提供线束产品,近年来国内乘用
车领域的双积分政策、乘用车技术线路变更政策的实施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
力影响产生不利影响,而国内尾气排放标准升级以及由此引起的客户需求变动、
年降政策对发行人影响较大,如果发行人不能应对国内尾气排放标准升级以及由
此引起的客户需求变动、年降政策等因素导致市场不利变化,发行人销售规模和
业绩将面临较大下降风险。

    4、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公司原材料主要为导线、端子、护套、防水栓等物品,涉及铜材、橡胶、
塑料等材质,价格主要由铜材、石油、天然橡胶及其他化工材料等商品的市场价
格决定,铜材、石油、天然橡胶等属于大宗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但价格容易受
到经济周期、市场需求、汇率等因素的影响,出现较大波动。未来若铜价发生大
幅波动,公司与客户、供应商未能及时调整产品或原材料价格,则会对公司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5、产品价格下降导致的经营风险

    本公司生产销售的汽车线束产品价格与配套车型销售价格密切相关。在新车
型和改款车型上市初期,汽车售价较高,汽车零部件利润水平较高,随着汽车生
命周期的不断推进及新车型的推出,整车厂商在保证一定的利润水平基础上,对
原有车型降价的同时也要求汽车零部件生产商降价,从而降低本公司产品的销售
价格。长期而言,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以及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如果公司
对新车型新产品的开发及销售无法抵消原有车型产品的价格下降因素,可能会对
公司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新产品技术开发风险

    公司下游汽车整车制造行业更新换代速度较快、产品具备特定的生命周期,
针对下游行业客户推出的新产品,本公司需持续与其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并经过
客户严格的认证之后方可进行批量供货,具有认证周期长、环节繁多、流程复杂
等特点。虽然公司基本实现与客户同步研发设计及技术协调,且在客户的现场考
核及评审中获得了客户的认可,但仍存在因设计失误造成新产品与客户要求不符


                                    38
或未能够及时开发出与新车型相配套的新产品而带来的技术开发风险。同时,随
着下游行业结构性调整及技术进步,客户将对本公司产品在技术和质量上提出更
高的要求,若公司产品研发与生产能力不能同步跟进,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本
公司产品将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7、存货跌价风险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4,837.55 万元、14,257.97 万元、21,152.06
万元和 22,474.78 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比重分别为 25.86%、23.89%、27.67%和
27.68%,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 995.61 万元、1,167.15 万元、755.99
万元和 748.91 万元。若未来遇到管理不善或者客户需求发生重大变动,则会增
加公司存货跌价的风险。

    截至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库龄较长的发出商品主要为向北京海纳川延锋汽
车模块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海纳川”)发出的线束产品,该产品账面余额
为 115.73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开发行说明书之“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二/(二)/2/(6)/2)同行业可比公司发出商品库龄情况”。公司已按照会
计准则规定对该发出商品计提 80%的存货跌价准备,未来如果该部分发出商品未
能收回,公司将对其增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3.15 万元,因此,该发出商品存在
进一步跌价的风险。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本公司预计每年将实现新增 3 万套成套线束、
1.8 万件发动机线束、4.4 万件功能线束、35,000 万件连接器组件的生产能力,其
中大部分连接器自用,少部分用于外销。如果未来下游汽车行业出现重大不利变
化,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线束产能和连接器组件外部市场将面临市场
开拓的风险,从而导致上述产品的销售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3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核准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核准南通大地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8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
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2,070 万股新股(含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

    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11 月 8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1〕117 号),股票简称为“大
地电气”,股票代码为“870436”,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
作,切实履行在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40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

    (三)证券简称:大地电气

    (四)证券代码:87043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1,776,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94,476,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20,7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481,000 股(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4,481,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7,295,000 股(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9,995,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900,000 股(不
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700,000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之“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
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

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即:“(一)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
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的规定。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 8.68 元/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发行后总股本
为 9,177.60 万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不考虑超额
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市值为 7.97 亿元;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15-18
号、天健审〔2021〕15-22 号《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21〕15-23 号《关于南
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公司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作为
计算依据)分别为 1,964.08 万元和 6,030.19 万元,均不低于 1,500.00 万元;2019
年度、2020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8.52%、24.06%,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不
低于 8%。

    综上,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2.1.3 条第一套指标:(一)
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不低于 8%”的规定。




                                     42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ANTONG GREAT ELECTRIC CO., LTD
注册资本:                7,377.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蒋明泉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2 年 11 月 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8 月 8 日
住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和路 1166 号
                          电子控制系统及电路连接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
                          术转让;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
经营范围:                的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线束及相关零部件的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和技术服
主营业务:
                          务
所属行业:                C36 汽车制造业
邮政编码:                226011
电话:                    0513-89028315
传真:                    0513-8902830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ntgec.com
电子信箱:                chenlq1002@ntgec.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陈龙全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513-8902831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聚源投资持有公司37,306,000股股份,本次发行前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0.57%,本次发行后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65%(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43
39.49%(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为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企业名称                   南通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11743127029R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明泉
注册资本                   430 万元
实缴资本                   430 万元
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         南通市崇川区永和路 1188 号 1 幢
成立日期                   2002 年 10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10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及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不
经营范围                   得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     无业务关系


       聚源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出资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别
  1        蒋明泉                          245                56.98   境内自然人
  2        朱群燕                              50             11.63   境内自然人
  3        汤小东                              50             11.63   境内自然人
  4        陆美娟                              30              6.98   境内自然人
  5        邵萍                                20              4.65   境内自然人
  6        王爱萍                              10              2.33   境内自然人
  7        武斌                                 5              1.16   境内自然人
  8        顾骏                                 5              1.16   境内自然人
  9        张霞                                 5              1.16   境内自然人
  10       单桂华                               5              1.16   境内自然人
  11       张照                                 5              1.16   境内自然人
            合计                           430               100.00         -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44
    本次发行前,聚源投资持有发行人 50.57%的股份。本次发行后,聚源投资
持有发行人 40.65%(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9.49%(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
使后)的股份。蒋明泉先生持有聚源投资 56.98%的股权且为聚源投资法定代表
人,能够控制聚源投资。蒋明泉先生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即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决策能够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故蒋明泉先生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

    蒋明泉先生:中国国籍,汉族,1966 年 2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为 320602196602******,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89 年 7 月至 1993
年 10 月就职于南通市无线电元件二厂,历任设计员、技术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
年 10 月至 2002 年 4 月就职于南通友星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历任营销部副经理、
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等职务;200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就职
于南通大地电气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务;2016 年 7 月
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2016 年 10 月至今,担任中国汽
车工程学会电器技术分会副主任委员。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45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46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持股的情况。

          2、间接持股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职务/关联   持股企业   持有持股   间接持有公司股   间接持有公司股   是否质押
序号    股东
                 关系        名称     企业比例   份比例(未行使   份比例(全额行     或冻结

                                            47
                                                 (%)       超额配售选择     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权)(%)
                    董事长、总
   1       蒋明泉                  聚源投资          56.98            23.16            22.50      否
                    经理
                    董事、财务
   2       陈龙全   负责人、董     康达投资          30.00             2.89             2.81      否
                    事会秘书
   3       夏金龙   董事           康达投资          25.00             2.41             2.34      否
   4       李玉蕾   董事           同达投资          35.12             0.77             0.74      否
   5       王晓阳   监事会主席     康达投资           5.00             0.48             0.47      否
                    职工代表监
   6       顾锦凤                  同达投资           6.04             0.13             0.13      否
                    事
   7       高兵     副总经理       康达投资          20.00             1.93             1.87      否
                    董事陈龙全
   8       陆美娟                  聚源投资           6.98             2.84             2.75      否
                    配偶
                    董事夏金龙
   9       王爱萍                  聚源投资           2.33             0.95             0.92      否
                    配偶
                    监事王晓阳
   10      武斌                    聚源投资           1.16             0.47             0.46      否
                    配偶
                    实际控制人
   11      王建平                  同达投资           4.29             0.09             0.09      否
                    蒋明泉妹夫

              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存在以任何
        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
        属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已经制定尚未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
                      本次发行前
                                               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直接持股     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      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    持股比例
                    (股)       (%)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发行人股票
                                                                                               在北交所上市
聚源投资          37,306,000       50.57      37,306,000      40.65   37,306,000      39.49
                                                                                               之日起锁定十
                                                                                               二个月

                                                       48
                                                                               自发行人股票
                                                                               在北交所上市
昆山宏致       18,240,000   24.72   18,240,000    19.87   18,240,000   19.31
                                                                               之日起锁定十
                                                                               二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
                                                                               在北交所上市
康达投资        8,849,000   11.99    8,849,000     9.64    8,849,000    9.37
                                                                               之日起锁定十
                                                                               二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
                                                                               在北交所上市
同达投资        2,000,000    2.71    2,000,000     2.18    2,000,000    2.12
                                                                               之日起锁定十
                                                                               二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
安庆泰达信
                                                                               在北交所上市
产业投资有              -       -     375,000      0.41    1,500,000    1.59
                                                                               之日起锁定六
限公司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
北京中兴通
                                                                               在北交所上市
诚数据技术              -       -     150,000      0.16     600,000     0.64
                                                                               之日起锁定六
有限公司
                                                                               个月
青岛盈芯创                                                                     自发行人股票
业投资合伙                                                                     在北交所上市
                        -       -     125,000      0.14     500,000     0.53
企业(有限合                                                                   之日起锁定六
伙)                                                                           个月
青岛晨融叁                                                                     自发行人股票
号股权投资                                                                     在北交所上市
                        -       -     100,000      0.11     400,000     0.42
管理中心(有                                                                   之日起锁定六
限合伙)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
台州思考投
                                                                               在北交所上市
资管理有限              -       -      25,000      0.03     100,000     0.11
                                                                               之日起锁定六
公司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
首正泽富创
                                                                               在北交所交易
新投资(北              -       -      25,000      0.03     100,000     0.11
                                                                               所上市之日起
京)有限公司
                                                                               锁定六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
青岛稳泰私
                                                                               在北交所上市
募基金管理              -       -      25,000      0.03     100,000     0.11
                                                                               之日起锁定六
有限公司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
江海证券有                                                                     在北交所上市
                        -       -      25,000      0.03     100,000     0.11
限公司                                                                         之日起锁定六
                                                                               个月
北京洪泰大                                                                     自发行人股票
业投资合伙                                                                     在北交所上市
                        -       -      25,000      0.03     100,000     0.11
企业(有限合                                                                    之日起锁定六
伙)                                                                            个月


                                             49
嘉兴金长川                                                                                      自发行人股票
贰号股权投                                                                                      在北交所上市
                          -           -          25,000       0.03      100,000          0.11
资合伙企业                                                                                      之日起锁定六
(有限合伙)                                                                                    个月
   小计          66,395,000       90.00   67,295,000         73.33    69,995,000        74.0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7,381,000       10.00   24,481,000         26.67    24,481,000        25.91        -
   合计          73,776,000      100.00   91,776,000        100.00    94,476,000       100.00        -

               注 1: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
         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
         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注 2: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的发行方式,战略投资者为北京中兴通诚数据
         技术有限公司(获配 60 万股)、台州思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获配 10 万股)、青
         岛晨融叁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获配 40 万股)、首正泽富创新投资
         (北京)有限公司(获配 10 万股)、青岛稳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 10
         万股)、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获配 10 万股)、北京洪泰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获配 10 万股)、青岛盈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获配 50 万股)、
         嘉兴金长川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获配 10 万股)、安庆泰达信产
         业投资有限公司(获配 150 万股),存在延期交付的安排,本次新增限售股份登
         记为其非延期交付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注 3: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注 4: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聚源投资                  37,306,000             40.65
                                                                   十二个月
    2     昆山宏致                  18,240,000             19.87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50
                                                         十二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3     康达投资              8,849,000            9.64
                                                         十二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4     同达投资              2,000,000            2.18
                                                         十二个月
 5     吉林武                1,600,000            1.74   无限售

 6     南通建华              1,396,000            1.52   无限售

 7     王建华                1,000,000            1.09   无限售

 8     王禹                   700,000             0.76   无限售

 9     卢兰蕙                 500,000             0.54   无限售

 10    周克华                 500,000             0.54   无限售

        合计                72,091,000           78.55                   -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聚源投资             37,306,000           39.49
                                                         十二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2     昆山宏致             18,240,000           19.31
                                                         十二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3     康达投资              8,849,000            9.37
                                                         十二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4     同达投资              2,000,000            2.12
                                                         十二个月
 5     吉林武                1,600,000            1.69   无限售
       安庆泰达信产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业投资有限公          1,500,000            1.59
                                                         六个月
       司
 7     南通建华              1,396,000            1.48   无限售

 8     王建华                1,000,000            1.06   无限售

 9     王禹                    700,000            0.74   无限售
       北京中兴通诚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0    数据技术有限            600,000            0.64
                                                         六个月
       公司
        合计                73,191,000           77.47                   -




                                            5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800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070 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8.6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6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1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2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4、12.5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5、13.6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2.9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2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0 年度(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66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64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含 2021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83 元
/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93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6,240,000.0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健验(2021)15-9 号《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 报 告 》 , 确 认 公 司 截 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 止 , 已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56,24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 15,493,018.85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140,746,981.15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18,000,000.00 元,计入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122,746,981.15 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549.30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04.10 万
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其中:

    1、保荐费用为 188.68 万元;

    2、承销费用为 819.51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974.28 万元(若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3、审计及验资费用为 419.81 万元;

    4、律师费用为 113.21 万元;

                                        53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8.09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12 万元(若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4,074.70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6,263.51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东北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
额配售 270 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
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710 万股,占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
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2,070 万股,发行后总
股本扩大至 9,447.60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
本的 21.91%。




                                    54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公司(甲方)已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存放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的银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序号      开户人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目名称
                                                              南通宏致汽车连接组件
       南通大地电气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                                           513902160810708 生产项目和大地电气汽
       份有限公司       公司南通分行
                                                              车线束产线升级项目
       南通大地电气股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大地电气汽车线束产线
  2                                      50230188000658814
       份有限公司       公司南通分行                       升级项目
       南通宏致汽车电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南通宏致汽车连接组件
  3                                           513904029010618
       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南通分行                             生产项目

      注: 1 号监管账户在验资完成后,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分次划转至 2 号、3
号监管帐户使用。

      1、1 号监管账户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专户仅用于甲方南通宏致汽车连接组件生产项目和大地电气汽车线束
产线升级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并根据上述两个项目的募投资金使用额度转入相应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5)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55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2、2 号监管账户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地电气汽车线束产线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5)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3、3 号监管账户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专户仅用于甲方南通宏致汽车连接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5)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56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
行管理及使用,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以及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57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保荐代表人:            张旭东、程继光
项目协办人:            尹冠钧
项目其他成员:          曹君锋、范程溱、李笺、刘湘婷
联系电话:              010-68573828
传真:                  010-68573837
公司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北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提交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大地电气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大地电气具备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
件。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尽职调查
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58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发行人: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9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
署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