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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公告]大地电气: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2021-12-0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通
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电气”、“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大地电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3208 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2,070 万股新
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新股数 1,8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6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56,240,000.00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0,746,981.15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15-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
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通分行及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
       书》,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南通宏致汽车连接组件生产项目               14,424.40             13,708.46
       2        大地电气汽车线束产线升级项目                2,667.49              1,915.54
                          合计                             17,091.89             15,624.00

            发行人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分
       期投资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
       金等方式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股票募集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将按项目实际需求投入以上项目,缺口部分
       通过发行人自筹资金解决,如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上述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
       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
       8,947,966.25 元,本次拟置换 1,895,788.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人民币: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中自
序号              具体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         南通宏致汽车连接组件生产项目              7,813,678.25                761,500.00
 2         大地电气汽车线束产线升级项目              1,134,288.00               1,134,288.00
                   合计                              8,947,966.25               1,895,788.00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5,493,018.85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其中保荐费 943,396.23 元和承销费 8,195,094.34 元已从募集资金中扣
       除。截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止,本公司已从自有资金账户中支付发行费用人民
  币 2,405,471.67 元,此次拟一并置换。公司各项发行费用中自筹资金实际已支付
  的具体情况如下:

                                                                          人民币:元
                                     已从募集资金中    已使用自有资金
     项目            发行费用                                            拟置换金额
                                         扣除金额        预先支付资金
   保荐费用           1,886,792.45        943,396.23        943,396.22      943,396.22
   承销费用           8,195,094.34      8,195,094.34                0                  0
 审计及验资费用       4,198,113.20                0         943,396.22      943,396.22
    律师费            1,132,075.47                0         471,698.10      471,698.10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
                        80,943.39                 0          46,981.13       46,981.13
      他
     合计            15,493,018.85      9,138,490.57      2,405,471.67    2,405,471.67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15-73
  号《关于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出具了专
  项鉴证报告,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