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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丰安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4-25  

                        证券代码:870508           证券简称: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9



           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
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
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六)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
董事会,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
咨询解释工作;
    (八)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及时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应当
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由董事会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