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绿亨科技:股东大会制度2022-12-27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2-153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证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
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
件及《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知情权、发言
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向独立董事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当以书
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公告发出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
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召
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系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处理会
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和其支付事项;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场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大会
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
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作废票处理。

    (四)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
力。

    (五)如公司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无需回避,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原
因、交易基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宜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
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
相关资格证明。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控股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
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公司董事、监事人选履行任
何批准手续。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
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
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
有效。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
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的半数。

    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
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
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非职工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非职工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
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
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或“以内”含本数;“不足”、“过”、“低于”或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
一致;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7 日